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3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记者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计价格(2003)132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1-27

施行日期:2003-01-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新闻出版总署:

你署《关于调整记者证收费标准的函》(新出办[2002]1270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调整记者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记者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每证1元调整为每证10元。

二、你署应到国家计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584号)规定,记者证工本费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你署应在收到记者证工本费的3日内,将收入就地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缴库时使用“一般缴款书”,并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第4250款“其他行政性收费收入”科目,支出由财政部按照你署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

四、上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新闻出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02号)中关于记者证工本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计委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