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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及使用管理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宜府办发[2003]2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3-11

施行日期:2003-03-1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由政府掌握用于调控主要副食品价格的专用基金。我市自1995年开征以来,通过代征部门的努力,应征单位的配合,为政府积累了一定资金。这些基金在调节市场、引导供求、优化农业产业结构、丰富菜篮子、改善居民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从当前实际情况来看,基金征收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是征收面较窄,征收额越来越少,征收工作难度越来越大。原因是部分应征单位存在少缴和欠缴现象,个别单位甚至拒缴。为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保持市场主要副食品价格的基本稳定,根据宜署发[1995]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精神和上级有关部门的部署要求,市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基金的征收及使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金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及方式

凡在市(县、区)城区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和省属单位及个体私营企业,均应按本通知要求缴交基金。具体要求是: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含事业编制企业管理的单位和个体私营企业)按查核后的销售收入额(或营业额)的0.5‰缴交基金,由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税收征管范围,分别在征税时代征。

(二)金融系统按计税营业收入的0.5‰缴交基金,由同级地方税务部门代征。

(三)全额和差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按预算外资金收入额的3-5%缴交基金,可在财政调控的本单位预算外资金中列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收入总额(剔除工资部分)的1%缴交基金,由同级物价部门代征。

(四)医院按扣除药品成本后收入总额的3-5%缴交基金,由同级物价部门代征。

(五)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需提高的,经批准后,按一年提价增额部分加征3%的基金,由同级物价部门代征。

(六)未列入企业单位经营收入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公有房出租,按租金收入总额的3%征收基金。纳税单位由同级地方税务部门代征,非纳税单位由同级物价部门代征。

二、基金缴交时间

应征对象应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上旬,主动及时到代征部门足额缴交上一季度的基金,不得拖欠,不得拒交。接此通知后,欠交对象要迅速到代征部门足额补交。

三、加大征收力度

代征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基金的征收。要坚持原则,按有关规定,做到应收尽收。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要按季度通报应征对象的缴交情况,对拖欠、拒缴对象进行通报。各级政府将缴交情况列入对应征单位及其领导的工作考核内容。财政、物价、审计部门要把基金的缴交作为重要审计内容,对欠缴、拒缴对象,除规定要足额补缴外,每天加收应缴额1%的滞纳金,或通过财政、银行部门从其单位帐户直接划拨。

四、严把减免审批关

对符合减免条件的应征对象,由应征对象向基金办提交减免报告,基金办进行认真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领导小组或组长审批。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减免。

五、基金的使用和监管

基金使用的范围主要是:平抑副食品价格剧烈波动和保持节日市场副食品价格稳定,也可以用于扶持建立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副食品必要储备,扶持投资少、见效快的副食品生产项目。同时,要扶持农业科技园建设,支持农业技术开发以及发展包括无公害蔬菜在内的绿色食品,为优化农业产业结构,丰富城镇居民“菜篮子”,改善居民生活发挥积极作用。基金使用单位应向基金办提交申请报告,基金办会同有关部门在进行可行性论证基础上,提出审核建议报领导小组批准。基金办要加强对基金使用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领导小组报告。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基金使用的财务审查。

二OO三年三月十一日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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