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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泉州市旅游企业用水价格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泉政文[2003]2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2-08

施行日期:2003-02-08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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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清?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旅游服务业是泉州三大新兴主导产业之一。近年来,我市以创建全国最佳旅游城市为契机,不断优化旅游环境,整合旅游资源,开拓客源市场,完善旅游服务,全市旅游服务业取得了较大程度的发展,在促进对外开放、推动国民经济增长、提高人民文化生活质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扶持壮大我市旅游服务产业,为旅游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我市旅游服务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2月1日起对全市范围内三星级(含三星)以上旅游涉外饭店(今后新评定的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为准)实行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水价格。市政府将于今年上半年对此项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请各级、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切实将我市扶持旅游业发展的措施落到实处。

泉州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二月八日

泉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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