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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县城供水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延政发(2006)1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4-20

施行日期:2006-04-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市物价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县城供水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市物价局、市发展计划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民政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县城供水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

为了尽快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价形成机制和管理体制,加快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促进我市节约用水,积极防治水污染,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实现延安可持续发展战略,保证我市小康社会“三步走”目标的实现,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等七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陕政发(2003)35号)、省发改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陕价价发(2005)38号)、省物价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有关地方单位和省级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在全省水价改革与节水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发言的通知》(陕价成发(2005)152号)、省物价局《关于限期落实省政府近期水价改革方案的通知》(陕价价发(2005)200号)以及省建设厅、物价局《关于城市供水“抄表到户、户外计量”的实施意见》(陕建发(2005)96号)精神,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延安水资源短缺而浪费严重、水价偏低以及供水企业经营管理体制尚未理顺等问题,现提出我市12个县自来水供水价格改革的指导性意见。

一、城市供水价格及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水价形成机制不合理。近年来,我市自来水价格偏低的状况有所改善。但由于自来水水价的调整基本上是以解决供水企业亏损为目的,使城市供水价格总体水平仍然偏低,以节水和防治水污染为核心的价格形成机制尚未形成。

2、污水处理费收费滞后或标准偏低。我市除延安市区从2004年开始全面征收污水处理费外,其余12个县均未开征,使污水处理市场化建设及发展受到一定的影响。

3、水资源费征收不足。一是征收范围过窄,仅限于工商企业用水和工业自备水源取水;二是征收标准偏低,不利于节约用水和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三是水资源费的使用管理亟待加强,一些地方挤占、挪用水资源费的问题较为突出,加剧了水资源的供需矛盾。

4、供水企业缺乏对成本的有效约束。城市供水企业管理薄弱,导致供水企业粗放经营、人员超编,劳动生产率低,管网漏失率高,公共用水未计量、不收费,缺乏对成本控制与加强管理的内在动力。同时,一些县在不能按照国家政策积累更新改造资金的情况下,通过银行贷款投资建设供水设施,且供水能力过度超前,造成设施闲置,投资浪费,加大了供水生产成本,加剧了企业的亏损。

5、城市供水计价方式不完善。非居民用水的计划定额工作进展缓慢,居民生活用水抄表到户全面实施困难。

二、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原则

水价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适应全市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逐步建立起有利于城市供排水事业发展,促进节约用水和污水治理的水价机制和管理体系;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充分体现供水的商品价值,使水价达到合理水平;综合考虑城市供排水和污水处理的需要,兼顾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三、城市水价改革近期规划方案

从2006年起分三步走,每年调整一次,用三年时间将县城水价提高到合理水平,到2008年全市供水价格总水平平均每立方米提高1.45元(其中:基本水价0.75元,污水处理费0.40元,水资源费0.30元)。基本水价调整幅度为最高限度,各县可根据实际在市上安排调整幅度的基础上适当降低。为了减轻用户负担并保证现有各级财政收入不减,水价外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不再随自来水价格的调整而调整,由目前的按率征收改为定额征收,即按现行销售价格中实际征收额计征。同时提高自备水源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到2008年每立方米提高0.50元,分年调整。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与自来水污水处理费执行同一标准。具体分步调整的水平目标为:

第一步:2006年全市12个县自来水供水企业总体做到减亏经营,各县全面开征或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标准。同时规范整顿价外收取的各种建设费等收费,开征污水处理费后,取消原收取的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和污水排污费。全市统一规定城市供水价格由自来水基本水价、水资源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污水处理费四部分构成。具体意见是:自来水用户负担平均每立方米提高0.90元。其中:基本水价提高0.20元,水资源费按自来水售水量从10月1日起每立方米0.30元征收(2006年4月1日至9月30日按0.20元/m3征收),污水处理费从10月1日起按0.40元征收(2006年4月1日至9月30日按0.30元/m3征收)。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照此执行,水资源费按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重新核定水资源征收标准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139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步:2007年按照全市12个县自来水供水企业大部分实现保本经营,自来水用户基本水价平均每立方米提高0.25元予以安排。

第三步:2008年按照全市自来水企业全部实现保本微利,自来水用户基本水价平均每立方米提高0.30元予以安排。

四、城市水价改革的相关配套政策与措施要求

1、增强全社会的节水意识。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是关系国民经济发展的战略问题。本次水价改革中,各县要利用各种渠道、方式进行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治水污染、节约用水以及水价改革必要性、重要性的宣传工作,不仅要增强全社会的节水意识,而且要取得社会各方面对水价改革的理解和支持。各县政府要充分认识到水资源短缺已经成为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深刻领会中央提出的“改革水的管理体制,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调动全社会的节水积极性”的战略意义。做到“三个坚持”,即:要将开源和节流结合起来,坚持把节流放在优先位置,发展节水型产业、建立节水型社会;要将开源节流和防治水污染结合起来,坚持治污为本,搞好综合利用,提高水的利用效率,努力为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提供安全可靠的供水保障和良好的水环境;要将水价形成机制改革和企业经营管理机制改革结合起来,发挥市场机制对水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同时,要加大水源保护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投入的力度,为广大人民拥有更好的生活环境创造条件。

2、 改革城市供水企业经营管理体制。供水企业改制的关键是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各县可以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积极进行供水企业改制工作探索。尽快实现政企分开,划清政府与企业的责权,使企业转变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要在政府指导监督下逐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行厂网分开,竞价上网,促进供水企业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成本控制,强化投资约束,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城市供水企业经营管理体制。

3、严格“水资源费”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水价改革方案中水资源费的调整意见,每年均可收取一定数额的水资源费。为保证资金的安全,必须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将“水资源费”的绝大部分用于水源建设项目的资本金。要严格执行《陕西省水资源费征收办法》(省政府令第95号)。各县要采取有效措施,对城市自来水管网覆盖的地方坚决关闭自备水源,防止过量开采地下水,避免出现水环境地质灾害。

4、认真执行“污水处理费”专款专用的政策规定。各县人民政府要确保征收“污水处理费”方案的如期实施和资金的专款专用,以满足城市排放污水净化处理的需要。

5、理顺用水计量计价制度。针对目前城市市政、园林绿化、消防等公共设施用水,还未实行计量计价计费制度,从今年水价改革起,除消防用水外,其他市政公用行业一律实行用水计量计价收费,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6、实施城市低收入贫困家庭的政府救助。在水价改革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居民和企业的承受能力,确保低收入家庭的基本生活用水。对城市低保对象等弱势群体,各地政府在调整水价的同时要采取相应补贴等措施给予照顾,不降低他们的生活水平,以维护社会稳定。

7、做好水价改革的领导和组织工作。水价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需要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运作。县人民政府要由分管领导负责,制定和落实水价改革方案。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配合做好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同时,严格取水许可监督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抓好县城供水企业和水管单位的改制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配合做好城市供水价格改革的同时,做好城市供水企业改制和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及其他配套工作;环保部门要做好城市水源地水环境保护工作和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水质监测工作。

各县要根据全市城市供水价格改革近期规划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尽快提出分步实施和各类用水价格的具体意见,并按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人大、政协以及社会各有关方面意见后,按照规定申报审批程序和价格管理权限,上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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