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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沈阳煤炭交易市场交易服务费等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布部门:沈阳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沈价发(2006)7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5-10

施行日期:2006-0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沈阳煤炭交易中心:

你单位《关于沈阳煤炭交易中心收取场地租赁、市场服务交易费等收费标准的请示报告》收悉。为加强煤炭交易市场管理,规范煤炭交易市场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将沈阳煤炭交易中心有关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市场交易服务费,按交易额分档计收:

1.年交易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按交易额1%收取;

2.年交易额在1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按交易额0.7%收取;

3.年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上,按交易额0.5%收取。

二、储煤场地租赁费,每年每亩3,000元;每年每平方米4.50元。

三、市场席位租赁费,每年每个席位20,000元。

四、煤炭混配加工费,每吨7.00元。

五、煤炭计量检斤费,每次每吨1.00元。

六、煤炭质量检验费,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七、场地喷淋设施使用费,依据电表、水表计量收费。

八、要与用户签订管理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保证服务质量。并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接受监督查询。

九、请按规定到东陵区行政审批大厅物价窗口办理经营服务单位《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本批复规定的收费标准,试行期为一年。从二00六年四月一日至二00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二00六年五月十日

沈阳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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