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沈西燃气有限公司、沈阳新北燃气有限公司:
你两公司《关于执行有关燃气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我市燃气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鉴于你两公司对用户供应燃气质量和燃气服务范围、标准与市煤气总公司完全相同,因此,经研究决定,同意你两公司有关燃气服务收费按照市煤气总公司现行的价格政策执行。相关文件为:沈价发[1996]208号、沈价发[1998]103号、沈价发[2000]345号、沈价函[2001]4号、沈价发[2002]100号、沈价发[2003]56号、沈价发[2005]19号、沈财综[2003]56号。
接此批复后,请到所在区政府行政审批办事大厅办理经营服务单位《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二00六年七月七日
沈阳市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