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客运管理处、各相关单位:
为缓解燃油价格上调对本市出租车行业的影响,保持出租行业的稳定和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对客运出租车运价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6升排量出租车起程运价由7元/3公里,调整为7.5元/3公里。因技术原因未能及时调整计价器的车辆,自运价调整之日起至计价器调整前,每乘次加收燃油附加0.5元。
二、1.8升以上排量的出租车车公里单价由1.6元/公里,调整至2.0元/公里。
三、出租车运价调整后,省、市制定的减免措施和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四、以上调整标准自2006年7月10日起执行。
2006年7月8日
济南市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