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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城乡中小学教学用电范围的函

发布部门: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鲁价格函(2006)8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8-25

施行日期:2006-08-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物价局,山东电力集团公司: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华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228号)和省发改委、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电价的通知》(鲁价格发[2006]129号)精神,城乡中小学校教学用电价格统一执行居民生活电价。经请示国家发改委同意,现将城乡中小学校教学用电范围明确如下:

城乡中小学校教学用电是指: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全日制小学、初中、高中、职业高中、职业中专,除校办企业、出租房屋等盈利目的以外的用电。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3]13号通知中“幼儿园(班)的公用事业费(煤、水、电、供热、房租等费用)按中小学的标准收缴”的规定,幼儿园、托儿所与教学有关的用电价格应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2006年8月25日

山东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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