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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建立本市燃气价格形成机制和调价方案”举行听证会公告

发布部门: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8-26

施行日期:2006-08-2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的规定,上海市物价局将于9月中旬举行听证会,对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建立本市燃气价格形成机制和调价方案”进行听证。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代表组成

本次听证会共聘请代表21人。其中,市人大代表2人,市政协委员2人,市总工会1人,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1人,居民用户4人,企业用户2人,政府有关部门4人,专家学者3人,生产经营企业2人。

二、听证会代表报名条件及产生办法

(一)居民用户代表

1、报名条件: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关心本市公用事业发展,具有一定的分析表达能力,自愿报名并能确保按时出席的市民。

2、报名办法:8月28?29日(周一至周二),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报名(不再另设上门报名点),并如实提供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身份证明、联系电话等信息。

报名电话:64220000转1403、1425分机(每日9:00?17:00);电子邮件地址:315@sgs.gov.cn

3、产生办法:在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中,由市消保委综合考虑不同职业、年龄、文化程度等情况推荐。

(二)专家学者代表

1、报名条件:对本市燃气发展、价格管理等有比较深入的研究,自愿报名并能确保按时出席的专业人员。

2、报名办法:8月28?29日,每日9:00?17:00,通过传真报名,并如实提供身份证明、工作单位、高级职称证明、联系电话等信息。

联系电话:63210602(传真)、63212182

3、产生办法:在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中,由市价格学会综合考虑经济、技术、法律等专业特点推荐。

(三)其他代表

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市总工会、市消保委及政府部门(市经委、市建交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代表分别由所属部门推荐产生。企业用户和生产经营企业代表分别由市经委和市市政局推荐产生。

三、旁听人员报名条件及产生办法

本次听证会设旁听名额8名。

1、报名条件: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关心本市公用事业发展的市民。

2、报名方法:8月28?29日,通过市发展改革委价格决策听证会旁听在线申请系统(www.shdrc.gov.cn)报名。

3、产生办法:在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中随机选定,并于会议召开3天前通知中选者。未选中者不再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上海市物价局
  二○○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上海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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