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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证券市场统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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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0-03-06

施行日期:1993-12-10

时效性:已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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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各管辖分行:

目前,我国发行的各类有价证券已逾1000亿元,有价证券转让规模已达40多亿元。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有价证券的发行和转让规模也将不断扩大。为了加强证券市场的统计工作,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全国证券市场的业务活动情况,改变目前证券市场统计工作薄弱的状况,为有价证券发行和转让计划安排提供依据,开办有价证券发行和转让业务的各银行分行应自1990年4月起按月报送有价证券发行统计月报和有价证券转让统计月报表。各银行分行应将本行开办国内人民币有价证券发行、代理发行和转让情况填入表中(见银统8表B、银统9表),并于每月二十日前将上月报表报送同级人民银行,同时抄报各自银行总行。

人民银行分行将本地区统计情况汇总后,填表(见银统8表A、银统9表),做出统计分析报告,于二十五日前报送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管理司。

证券市场的统计工作十分重要。各银行应给予重视,对统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银行和人民银行反映。

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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