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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建立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备案及相关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苏价服(2006)390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11-13

施行日期:2006-11-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建立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6]1867号)精神,为及时掌握省内主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情况,规范门票价格管理,保持门票价格的相对稳定,经研究,决定在全省主要游览参观点建立门票价格备案及相关信息报告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备案制度

从2007年1月1日起,各地对单位票价在50元以上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施调整或一次性调价幅度超过30%的,均应以省辖市为单位,在调价方案实施十五日前报省物价局备案。备案资料包括:调价方案、调价幅度、调价主要理由以及听证会(座谈会)材料。根据备案情况,对调价幅度过大,调价频率过快,调价依据不充分,社会反映过强的调价方案,省物价局将可以建议纠正,或在报请省政府批准后,暂停该地区门票价格的调整。

二、建立游览参观点相关信息报告制度

1、按照《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建立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全文附后,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南京市物价局负责南京中山陵、明孝陵信息报告的汇总;苏州市物价局负责苏州拙政园、虎丘、周庄信息报告的汇总,并于2006年11月25日前报省物价局,经省物价局汇总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后每年5月15日前继续按要求填报。从2007年起,其他省辖市物价局要在辖区内选择1-2个有代表性的、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游览参观点,按照《通知》附表格式内容祥实填写,于每年5月15日前报省物价局。

2、各省辖市价格部门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报告制度,以全面掌握当地游览参观点的相关情况,加强对门票价格的科学管理。

附: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建立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略)

二00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江苏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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