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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关于黔江区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批复

发布部门:重庆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渝价〔2006〕64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11-13

施行日期:2006-11-13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黔江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黔江区房地产交易所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的请示》收悉。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根据你区土地交易情况和你局意见,经研究,同意你区房地产交易所在《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78号)规定的范围内,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具体事宜如下:

一、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标准。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属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按成交总额采取差额累进费率分档累进计收,由交易双方各负担50%(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具体收费标准见列表:

收费项目 交易总额 费率 交费主体 土

使






费 100万元以下 1.5% 交易双方
各负担一半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 1%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 0.7% 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 0.4% 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 0.3% 5000万元以上?1亿 0.1% 1亿以上 0.03%

二、以上所列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标准为黔江区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最高标准。区房地产交易所可以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下浮收费,但不得在此之外以任何名目擅自收取其它任何费用。该标准试行一年,从文到之日起执行。一年期满后,根据试行情况另行报批。

三、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的主要内容:

1、提供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场所、设施和土地市场交易相关信息。

2、提供土地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公布土地市场行情和交易结果。

3、设立服务窗口,按规定统一受理土地使用权交易过户申请、交易条件的审核、办理交易事务等。

四、区物价局要加强对区房地产交易所开展收费公示、收取交易服务费等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严肃查处。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重庆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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