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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龙头寺临时长途汽车站收费等级的批复

发布部门:重庆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渝价(2006)65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11-13

施行日期:2006-1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重庆交运集团:

你司《关于龙头寺长途汽车客运站收费标准的请示》(渝交运司[2006]227号)收悉。现就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江北龙头寺火车站正式投入使用并开通客运列车,为配合火车站开通并做好相关的旅客转接工作,你司在龙头寺修建了长途汽车临时客运站。近日,该汽车站已经市交委批准为二级汽车客运站。根据《重庆市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渝价[2005]275号)及渝价[2005]291号文的有关规定,同意龙头寺临时长途汽车站按二级汽车客运站B等收费标准执行。新标准自2006年11月10日起执行。同时该汽车站在六个月整改期结束后,未达到整改要求,我们将依据相关文件规定,重新核定该汽车站收费等级。该汽车站应持本文到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对客运站收费实行明码标价。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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