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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小水电项目清理整顿工作期间上网电价核定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闽价商(2006)51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12-29

施行日期:2006-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

根据全省违规小水电项目清理整顿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各地价格部门在小水电项目清理整顿期间核定上网电价工作中存在的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小水电项目清理整顿工作期间上网电价核定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全省违规小水电清理整顿办公室提供的《全省违规小水电项目分类处理名单》(以下简称《违规电站名单》,已通过电子邮件发至各设区市物价局)中涉及的未核定上网电价的发电企业,各设区市价格部门一律暂不核定上网电价,待有关部门通知其整改达标后再予以核定上网电价。

二、对未列入《违规电站名单》中的发电企业,各设区市价格部门核定上网电价时仍应明确要求其提供省物价局闽价[2006]商160号第三条(二)和省物价局闽价商[2006]375号文件规定的有关审查意见的文件资料,对未取得“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只提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发电企业,在上述规定的其它有关审查意见文件资料齐全的前提下,可暂核定临时上网电价,待取得“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后正式核定上网电价。

以上补充通知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价局。各地核定的小水电上网电价文件应及时抄送省物价局。

2006年12月29日

福建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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