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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企业档案查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复函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闽价服(2007)31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7-08-10

施行日期:2007-08-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省工商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准省工商局后勤保障中心企业档案查询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闽工商综[2007]71号)收悉。为快捷、便利的为社会提供各类企业档案查询服务,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你局后勤保障中心自筹资金建立了登记企业档案资料电子查询系统。我局曾于2006年6月以闽价[2006]服233号复函核定了你局后勤保障中心档案查询服务试行收费项目和标准,从试行一年来的情况看,社会整体反映良好。鉴于闽价[2006]服233号复函试行期已满,根据《价格法》及《福建省定价目录》的有关规定精神,经研究,现重新核定你局后勤保障中心档案查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你局后勤保障中心开展的企业档案查询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

二、公、检、法、纪检监察、国家安全机关查询档案资料不得收取查询费。

三、查询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一)查询企业登记档案资料(企业注册、登记原始档案电子扫描文档):

(1)本局查询:100元/户。

(2)异地查询:200元/户。

(二)查询、打印企业登记基本资料(企业名称、法人、注册资金、年检、变更机读材料),50元/户。

(三)复印企业登记档案资料,0.3元/页。

(四)打印企业登记档案资料,1元/页。

(五)出具企业及企业有关登记资料证明,50元/户。

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收费单位可以根据委托人的实际情况,在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审批事项下放福州市、厦门市的通知》(闽政「2005」17号)的有关规定精神,福州市、厦门市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按照与省定收费标准相衔接的原则,制定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属单位档案查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其他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属单位有提供同类档案查询服务的,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可参照本复函执行。

五、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使用税务票据,自觉接受价格、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复函所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2007年8月10日起执行,执行期两年。闽价[2006]服233号复函的试行期延至2008年8月9日止。

2007年8月10日

福建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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