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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健全城乡价格监督服务网络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常政办发〔2008〕5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5-29

施行日期:2008-05-2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市物价局、市编办等部门《关于建立健全城乡价格监督服务网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关于建立健全城乡价格监督服务网络的意见

(市物价局、市编办、市委农工办 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的价格工作,实现价格监督服务的广覆盖,更好地维护群众利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原国家计委《关于建立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通知》(计价检(2002)1761号)和江苏省物价局的贯彻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健全我市城乡价格监督服务网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市各镇(街道)要明确一名负责同志分管物价工作,在相关机构上增挂“价格监督服务站”牌子,其挂靠部门由各辖市、区结合乡镇机构改革的精神确定。价格监督服务站站长(物价助理)可由相关部门人员专职或兼职,配备人员原则上由部门副职以上人员担任;相关工作经费由辖市(区)财政或镇(街道)财政统筹安排。价格监督服务站接受镇政府(街道办)统一领导,业务上接受辖市(区)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

二、全市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按照“义务、自愿”的原则确定一名义务价格监督员,原则上由村(社)干部担任,也可以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干部、教师、农本调查点辅导员、商品价格监测点监测员或其他有一定政策水平和文化素养、能坚持原则并热心价格监督服务工作的人员中选聘,有条件的村委(社区)也可专职配备,业务上接受当地价格监督服务站的指导。

三、全市城乡重点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建立价格监督服务点,完善企业、行业物价联络工作制度。价格监督服务点重点设立在医药、公用事业及重点农副食品、服务业、制造业、大型商贸市场等行业。价格监督服务点设立兼职或专职价格联络员。对具备条件的医药、公用事业、农资公司、大型商业批发(零售)、房地产等重点企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可配备专职价格联络员,价格联络员由建点单位指定。

四、城乡价格监督服务网络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价格监督服务站和义务价格监督员主要工作职责: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价格主管部门落实价费政策、监督本区域商品和服务价格明码标价落实情况,开展市场价格的调查和监测,受理价格举报投诉和举报价格违法行为;帮助解释本区域群众有关价格方面的咨询、协调价格矛盾;负责本级价费公示栏的管理及内容的更新,反馈本区域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情况;配合做好基层价格服务工作,完成价格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价格监督服务点和价格联络员主要工作职责:协助本单位、本行业做好价格管理工作,落实、执行好相关价格政策及标准;提供和反馈有关商品价格的信息;经常向价格部门反映企业、行业的价格服务需求等,协助企业、行业主动与价格部门沟通并协调价格矛盾,促进企业、行业提高价格管理水平。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建立健全城乡基层价格监督服务网络工作的领导和指导,组织好对价格监督服务站(点)站长、义务价格监督员、价格联络员的业务培训,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经常布置和指导工作,指定专人加强经常性联系,帮助解决他们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六、各级政府在当前价格形势较为严峻的形势下,要把稳定物价和加强价格监管、规范价格秩序作为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服务新农村建设、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积极支持,不断促进城乡价格监督服务网络的健康发展。

七、各相关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要密切配合价格部门做好基层价格监督服务网络的建设工作,为我市价格管理水平的整体提高作出贡献。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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