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苏工商〔1996〕66号请示收悉。经对有关部门的调查,认定销售《中国明星有奖卡》属于违法行为,可按国务院国发〔1991〕68号和国务院国发〔1993〕34号文件规定执行。
此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甬政发[1996]89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6-04-16
施行日期:2004-06-30
时效性:已被修订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苏工商〔1996〕66号请示收悉。经对有关部门的调查,认定销售《中国明星有奖卡》属于违法行为,可按国务院国发〔1991〕68号和国务院国发〔1993〕34号文件规定执行。
此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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