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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公众贸易中限制使用杆秤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中技监[1996]0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6-04-18

施行日期:1996-04-1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有关单位:

长期以来,由于杆秤价格便宜,携带方便,在全国城乡市场上广泛使用。但是,利用杆秤作弊、欺骗消费者的情况屡屡发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国家和省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在公众贸易中限制使用杆秤。为贯彻执行上级的决定,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护广大消费者利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我市在公众贸易中限制使用杆秤的时间和要求规定如下,请各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一、从1996年7月1日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制造杆秤;从1996年10月1日起,禁止销售杆秤。

二、从1997年1月1日起,全市集贸市场的固定铺档位禁止使用杆秤;从1997年7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的商贸活动一律禁止使用杆秤(中药配剂使用的戥秤除外)。

三、要求各用户正确选用符合国家要求的合格计量器具,推广使用电子秤、弹簧度盘秤或其它性能稳定、准确度高,能向买卖双方清晰显示、不易作弊的衡器。

四、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按计量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罚。

特此通知。

中山市技术监督局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八日

中山市技术监督局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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