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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案件管辖权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建建[1996]240号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公布日期:1996-04-19

施行日期:2004-06-30

时效性:已被修订

字号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对违法行为发现地、危害结果发生地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地”和能否依据〈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罚的请示》〔豫工商办字(1996)第2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第四条的规定,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由违法行为地或者违法行为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着手地、经过地、实施(发生)地和危害结果发生地。

二、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六条、第十二条和第四十五条等条款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依据该法处理案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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