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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行为的主观构成要件应如何理解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工商公字(1998)第288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12-09

施行日期:1998-12-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投机倒把行为的主观构成要件应如何理解的请示》〔豫工商字(1998)第12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投机倒把行为案件中,如果当事人违反了《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的事实客观存在,并且又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在实施该行为时知道行为的违法性,即可认定其行为已构成投机倒把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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