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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商品展销会举办单位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工商市字(1998)第28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8-12-09

施行日期:1998-12-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认定商品展销会举办单位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展销会的举办单位既包括主办单位也包括承办单位。以上单位在各类展销会的举办过程中,均应严格遵守《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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