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非法贩运粮食行为能否用〈粮食收购条例〉实施处罚的请示》(重工商发〔1999〕2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非法贩运粮食的行为,可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并根据该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家法规和政策认定”,即依据国务院国发(1998)35号文件予以认定,按《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定性处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工商市字[1999]第246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9-09-23
施行日期:1999-09-23
时效性:已失效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非法贩运粮食行为能否用〈粮食收购条例〉实施处罚的请示》(重工商发〔1999〕2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非法贩运粮食的行为,可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并根据该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家法规和政策认定”,即依据国务院国发(1998)35号文件予以认定,按《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定性处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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