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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纠正企业名称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工商企字(2002)第125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06-10

施行日期:2002-06-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北京、上海、重庆市,山西、江苏、河南、湖南、广东、海南、陕西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办理中国东方电气集团规范登记时,发现集团核心企业所属全资企业中,一些企业名称冠以了“中国”字样(名单附后)。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凡使用“中国”字样的企业名称,应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上述企业名称均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你局或你局下属工商行政管理局越权核准企业名称的行政行为,属于无效行政行为,其核准的企业名称均不受法律保护。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你局或责成下属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附件所列企业名称立即予以纠正,并将纠正情况于2001年8月31日前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注册局。

二、请你局对辖区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进行一次检查,如有越权行为,应立即纠正。在今后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中,应切实采取措施,避免再次发生类似情况。

附件:越权核准使用“中国”字样的企业名单

1.中国东方电站成套设备公司北京分公司(核发的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中国东方电站成套设备公司上海公司

3.中国东方电站成套设备公司广东公司

4.中国东方电站成套设备公司海口公司

5.中国东方电气集团重庆公司

6.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新疆公司

7.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山西公司

8.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南京公司

9.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郑州公司

10.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长沙公司

11.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西安公司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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