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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能否将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工商年检内容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工商企字(2001)第19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1-07-24

施行日期:2001-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是否能将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工商年检内容的请示》(陕工商字〔2001〕13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登记注册的企业实施年度检验是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年检的范围、程序、内容均有明确规定,未含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内容,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纳入企业年检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我局不同意将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年检的审查内容。以上意见请遵照执行。

2001年7月24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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