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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稳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发改电字(2003)8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4-15

施行日期:2003-04-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

近一时期,部分地区发生了程度不同的非典型性肺炎疫情,导致部分相关商品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给人民正常的生产和生活造成了诸多影响。为做好疫情控制和疾病防治工作,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国务院专门召开了“全国非典型性肺炎防治工作会议”,对防治非典型性肺炎工作做出了周密部署。现就贯彻落实国务院会议精神,加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稳定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非典型性肺炎防治工作。加强非典型性肺炎预防、治疗和控制工作,事关全局,责任重大,是各级人民政府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全社会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非典型性肺炎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上来,从讲政治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制定的各项措施。要识大体、顾大局,充分发挥价格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非典型性肺炎防治工作。

二、加强价格监测分析,防止价格异常波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市场价格变动情况的监测和分析预测,对可能引起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要及时进行预警预报,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对与非典型性肺炎防治相关的商品及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如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粮食、副食品等,要实行重点监测,一旦发现价格异常波动,要迅速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蔓延。

三、加强价格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要切实加强价格监督检查,特别是加强对与非典型性肺炎防治有关的商品价格的监督检查。凡是属于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商品,应严格执行规定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运用调查、提醒、告诫、劝阻等方式,引导和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同时,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协会和企业的联系,围绕突出的价格矛盾开展协商对话,促进行业自律。对趁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法经营者,要依法处理,从重处罚,并选择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要充分发挥12358电话的作用,认真受理价格投诉举报,帮助群众排忧解难,消除各种价格隐患,确保市场稳定。

四、加强价格信用体系建设,提倡守法经营。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深入开展 "价格计量信得过“活动,倡导和弘扬”货不二价“、”童叟无欺“等优良商业传统,对守法、诚信经营的商家大张旗鼓地进行表彰、宣传,为价格诚信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培养和树立一批正面典型,使他们能够在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况下,带头模范执行政府平抑物价、稳定市场的政策,承担起应尽的社会义务,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

五、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要注意发挥媒体作用,通过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公告价格政策,发布供求及价格信息,破除谣言蛊惑,增强消费者明辨是非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价格主管部门要针对社会热点价格问题,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在新闻媒体开辟专栏,发表专稿等形式,主动答疑解惑,消除群众误解,稳定群众心理,从而稳定市场。

六、未雨绸缪,制定应对价格异常波动的工作预案。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制定工作预案,一旦发现价格异常波动,即可迅速启动并实施预案,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做到处变不惊,沉着应对,行动迅速,措施得当。对波动涉及的范围比较广,上涨的幅度比较大,影响正常的生产和流通,发展下去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提请省级人民政府根据《价格法》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并按规定上报备案,力争把价格波动的影响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把损失减轻到最低限度。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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