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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业局关于下发《北京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工作规划及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京农畜字(2003)1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3-04-15

施行日期:2003-04-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区县农委(丰台区林业局):

为确保市民食肉安全,推动我市畜禽屠宰向标准化、规范化、合理化方向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生猪屠宰条例》、《北京市家畜家禽检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今年市农业局将组织开展以牛羊禽类为重点的畜禽定点屠宰工作。为做好此项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北京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工作规划及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切实做好各项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北京市农业局  二??三年四月十五日

北京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工作规划及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本市牛羊禽类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的指导思想是:以确保市民食肉安全为根本目的,以全面提升屠宰行业机械化、自动化、现代化水平、提高产品档次和达到国际认证标准为目标,遵循生态环保、适度规模、减少数量、便于管理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理定点。

二、发展目标

(一)屠宰工艺技术和设备水平:所有经验收合格的屠宰厂在未来几年内全面提高工艺标准,力争达到九十年代末国际水平。尤其是规划新建的屠宰企业要高起点、高水平,屠宰生产线及设备应全部采用国际通行的先进工艺,严格按照检疫检验规程操作,完善污水及病害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争取达到生产机械化、自动化水平。

(二)产品结构:改大为小,变粗为精。减少白条鲜肉的产量,增加小包装的分割肉、冷却肉的生产。逐步取消牛羊禽类白条肉的供应方式。推进包装化、品牌化的冷却保鲜肉上市。

(三)屠宰能力:根据历年来肉类产品消费增长速度和城市人均消费量,本市牛羊禽类产品需求量将逐年上升。考虑到本市牛羊禽的出栏能力和市场流通的发展趋势,本市牛羊禽类屠宰加工整体能力在近三年应达到牛50万头、羊500万只、禽类3亿只左右。即占全市全年肉品消费总量的50%左右。

(四)质量控制应达到国际认证标准:对定点屠宰企业加强质量控制体系的建设,屠宰厂应参照HACCP体系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按照先进模式进行生产管理,对不能达到或未建立完善相关质量管理体系制度的企业,将其逐步淘汰出屠宰行业。

(五)品牌意识: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畜产品出口创汇工作,我市将在未来几年内帮助和扶植企业开展树立品牌工作,支持屠宰加工企业按照WTO规则和运用市场机制注册自产商品的品牌。将企业产品和知名度做大做强,使我市畜产品在不同品种、不同层次上均有知名的品牌。

三、牛羊禽类定点屠宰厂设置的基本原则

(一)严格按照技术标准设置,保障肉品质量和消费安全。严格执行《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规范》(GB/T12347-1998)、《牛肉、羊肉、兔肉卫生标准》(GB2708-94)等国家标准,强化肉品检验、检疫操作程序,建立有效的全程质量监控体系。对达不到技术标准的牛羊禽类屠宰厂坚决不予设置和定点。

(二)保护生态和环境。按照市政府转发的《北京市绿色养殖业发展意见》的文件要求,近郊区五环路以内禁止新建和审批牛羊禽类屠宰厂,同时对原有的牛羊禽类屠宰厂的布局进行调整。禁止在地表饮用水和地下和水源防护区内以及居民聚集区附近设置牛羊禽类屠宰厂。对污染物处理设施不达标或不能正常使用的屠宰厂坚决不予定点。

(三)设立屠宰厂屠宰规模下限。为促进屠宰行业自动化、机械化水平,要求2005年以前新建屠宰厂屠宰规模不得少于年屠宰牛6万头、羊60万只、肉鸡2000万只、肉鸭(淘汰蛋鸡)200万只、优质肉鸡和北京填鸭100万只的水平下限。

(四)有利于销售和供应。对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以及少数民族聚集区可按照有利于检疫监督、方便群众购买的原则,经区县政府批准,设立若干以满足当地或邻近村落居民需求为目的,具备检疫检验能力的小型牛羊禽类屠宰点。

(五)屠宰厂设置数量。原则上不考虑数量上的限制,主要根据各区县畜禽养殖生产量,结合区域流通情况进行设置。厂点分布不宜过密或过疏,以保证正常流通和供应为准。

(六)坚持建大撤小的原则。加快本市牛羊禽类屠宰行业的体制创新、技术进步、鼓励发展养殖、屠宰加工和销售一条龙的产业化组织,提高肉类产品生产流通的组织化水平。原则上对新建的大型牛羊禽类屠宰厂合格一家,审批一家。同时坚决关闭生产规模小、设施不达标、技术落后的小型屠宰厂,优化我市屠宰行业的发展。

(七)坚持分步实施、平稳过渡的政策。按照先近郊、后远郊;先关闭小规模屠宰厂、逐步引导大型新建厂的实施步骤。对位于近郊区五环路以内的以及影响环保的牛羊禽类屠宰厂全部不予验收,并建议其搬迁或撤出;现已建成的屠宰厂的屠宰规模达不到新建厂屠宰规模标准50%的不予验收定点;2005年底单班屠宰能力不达标的定点屠宰厂要逐步退出屠宰行业。

四、开展定点屠宰工作所采取的主要措施

我市牛羊禽类定点屠宰管理工作主要措施是从屠宰厂设置布局入手,严格执行定点验收标准、强化检疫监督程序、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完善警示和退出制度等几方面实施,优胜劣汰,逐步提高我市牛羊禽类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一)建立领导协调机制。

根据《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生猪屠宰条例》、《北京市家畜家禽检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定点屠宰验收工作由市农业局组织,区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市和区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有关人员参加,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对区县申报的牛羊禽类屠宰企业按照有关标准进行验收。定点屠宰及验收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畜牧兽医管理处,主要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及新建和改扩建屠宰场的行政审批。

(二)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批和验收。

按照市政府提出的依法行政的工作要求,市农业局制定了有关牛羊禽类定点屠宰管理行政审批程序。其工作流程是:申请企业上报有关材料,包括《北京市牛羊禽类定点屠宰审批表》,并提供场区平面图、四邻位置图、工艺流程图等技术材料和申请报告;区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对合格的申请单位的材料签署意见后上报市农业局;市农业局受理后,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企业按照有关标准组织人员验收,依据现场验收情况确定是否合格。对验收合格的屠宰厂颁发《定点屠宰许可证》,对验收不合格的单位,提出改进意见后择日验收。

在验收过程中将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GB12694-90)、《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NY467-2001)、《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15号令)等标准和规范逐项进行审核。分别从屠宰规模、选址、场区布局、设施结构、加工设备、仪器配备、照明光亮度、屠宰间距、加工环境温度、无害化处理设施、检疫操作空间、规范化制度、卫生要求、登记制度等15项内容进行验收考核,对其中一项验收内容不能达标的企业,向其提出整改意见进行整改,企业整改完毕后对其进行再次验收。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此次验收过程中特种养殖动物屠宰不纳入定点工作(如鸽、鸵鸟等)。其他畜禽则根据我市实际养殖和屠宰加工情况进行分类界定。由于目前屠宰厂设置较多,其设施设备运转时间较长,为做好设施设备的改造升级工作,此次对原有设立的屠宰场的验收条件适当放宽。其验收基本原则:牛屠宰量为3万头、羊屠宰量30万只、肉鸡屠宰量1000万只、淘汰蛋鸡、肉鸭屠宰量100万只,优质肉鸡和北京填鸭屠宰量50万只,并应具备相应的屠宰加工面积。此外交易市场上存在的屠宰活禽行为我们不提倡,鉴于目前市民的消费习惯不宜强制取缔,但屠宰活禽的摊位必须符合有关卫生标准。随着工作的进一步发展,我们将协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今后1-2年内逐步规范或取缔这种活禽屠宰鲜销模式。

(三)严格检疫操作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工作。

对于牛羊禽类屠宰的检疫工作,依照《动物防疫法》、《北京市家畜家禽检疫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14号令)和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目前还未颁布国家和地方标准的,如某些禽类(如鸭、鸽子)的检疫程序,由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参照有关标准制定出适合我市的检疫操作程序,供牛羊禽类屠宰厂检疫员在检疫过程中实施。在此需要强调的是,各区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须向定点后的牛羊禽类屠宰厂配备足额的检疫人员和设备,并做好登记记录工作,以便于追溯制度的实行。

日常监督管理方面,市农业局每半年组织有关部门对畜禽定点屠宰厂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每季度组织对畜禽定点屠宰厂屠宰检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畜禽屠宰厂待宰活畜禽及其产品进行一次疫病、有毒有害物抽查检测;区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将监督检查活动列入日常工作内容,每月应至少检查一次;市及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行政执法及责任追究制度,保障此项工作的正常实施。

(四)实行警示和退出制度。

对验收合格的定点屠宰厂在日常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实行警示和退出制度。定点屠宰厂在屠宰过程中屠宰病死畜禽或未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外埠活畜禽的、含违禁药物或药物残留超标等不符合规定的牛羊禽类,由市和区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出书面警告并登记记录,对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超过2次的,由市和区县动物防疫机构暂停该厂的检疫工作,并提出改进意见供厂方整改,同时建议市及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纳入不良企业警示系统。对一年中4次检查发现问题的厂家,由市农业局收回《定点屠宰许可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收回《动物防疫合格证》,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并建议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回其相应的行政许可证。

(五)实施工作要求。

1.供应屠宰企业的本市牛羊禽类养殖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免疫接种,免疫登记和免疫标识佩带工作严格按照《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13号令)执行。

(2)产地检疫要到位,严格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14号令)的规定做好动物检疫报检工作。

2.严格按照“食品放心工程”的准入制度屠宰外埠进京畜禽,全市所有牛羊禽类屠宰厂的外埠活畜禽基地必须经市农业局和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认可后方可进入北京,其准入条件为:

(1)必须来自非疫区。确定疫区依据农业部和当地防疫部门的疫情通报,以及对该地区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实际监测结果。

(2)要求规模化养殖场达到以下标准:肉牛年出栏100头,肉羊年出栏1000只,肉鸡年出栏5万只,肉鸭年出栏3万只;养殖场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农业部15号令)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建立、健全防疫制度。免疫记录和免疫耳标的佩戴要齐备。饲料、兽药的使用符合无公害食品畜禽饲养饲料使用准则和中国兽药典的规定。

(3)加强我市公路兽医卫生检疫监督站对外埠运载动物运输车辆的消毒工作。

3.依托“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对牛羊禽类定点屠宰企业实施全程监控。严格按照《北京市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市政府117号令)进一步加大对外埠进京的牛羊禽类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监督管理力度,完善公路兽医卫生检疫监督站的建设工作,加强对批发市场和零售摊位的监督检查。并进一步加强对超市、门店、宾馆饭店等单位购进的牛羊禽类产品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4.各区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出年度实施计划及相关配套措施上报市农业局备案,以确保规划的落实。市农业局组织有关单位对本规划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定点屠宰工作实施方案及步骤

(一)2003年3月-4月为申报阶段。各区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畜禽屠宰加工企业按照《北京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办法》要求进行申报,企业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申请报告,附屠宰厂(点)的场区平面图、工艺流程图、四邻位置图;经所在区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签署意见报市农业局。

(二)2003年7月-8月为组织集中验收考核阶段。由市农业局组织区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市及区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有关人员对申请定点屠宰的企业按照《北京市畜禽定点屠宰厂验收标准》逐项进行检查验收。

(三)2003年9月为审核发证阶段。经有关单位和人员综合评定,对已建成的符合验收标准的屠宰厂由市农业局核发《定点屠宰许可证》,对验收不合格的屠宰厂提出改进意见后限期整改,再次验收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屠宰资格,并建议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收回其行政许可证。未达到验收标准不予验收的屠宰企业由区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其屠宰业务;2003年4月后新建的牛羊禽类屠宰厂必须在取得市农业局关于批准其从事屠宰的批复报告后,按照有关程序申报和接受验收。

(四)2003年10月-12月为监督检查阶段。在此期间,市农业局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对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随时公布检查结果。

(五)2004年9月为定点屠宰厂年审阶段。我市畜禽定点屠宰实行三年一换证、一年一审验的工作方式,根据屠宰行业发展的需要,对定点屠宰厂高标准、严要求进行年审,对无能力进行改造升级或一年检查中屡次出现问题的企业,由市农业局暂时收回其《定点屠宰许可证》,暂停其定点屠宰资格。

(六)2005年8月-9月为年审换证阶段。按照市农业局提出的定点屠宰企业发展规划,从屠宰规模、设施设备等方面入手,对达不到新要求的厂家不再予以年审和换证,切实有效地提高屠宰企业行业发展水平。

北京市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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