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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建设兵团关于做好“十一”黄金周市场供应和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9-20

施行日期:2006-09-20

时效性: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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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师商务局:

“十一”黄金周和中秋佳节即将来临,为确保上市销售食品安全,稳定商品市场供应,保证广大人民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的假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各项措施,力保上市销售食品安全

近期,影响食品安全的事件时有发生,威胁人民生命健康。各师(市)商务主管部门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做好食品安全宣传工作。各师(市)商务主管部门要集中开展一次食品清仓查库活动,采取企业自查与主管部门抽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检查批发市场、零售场所、商品仓库、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和餐饮企业,主要内容是清查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渠道、包装质量、加工卫生环境等,对于卫生质量有问题的商品,要督促企业销毁,并依法对相关企业进行处理。集中开展酒类、肉类市场专项检查,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严肃查处生产、加工、销售病害肉、注水肉、假酒、毒酒及改换过期食品包装标签等违法行为,严格实行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销毁、公布制度,净化节假日市场。加大对屠宰厂(场)的监管力度,严把牲畜入厂关,加强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查验,要求屠宰厂(场)对牲畜运输工具、装卸器具及废弃物进行强化防疫消毒处理,尤其要坚决杜绝屠宰、销售病死猪,严防疫病通过屠宰环节再次传播。

二、高度重视,抓好流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各师(市)商务主管部门要配合当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加强商场、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耐火等级低的密集建筑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落实安全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要通过组织检查和企业自查相结合等形式,加强对商场(店)、宾馆、饭店、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经营场所的各项安全检查,确保疏散通道安全畅通,消防设施完好有效,防火应急预案切实可行。加强黄金周期间组织重大活动的安全防范工作,要加强营业高峰期、展览会、开业庆典和促销等经营活动的组织管理,认真做好安全和保卫工作,充分考虑大型促销等活动中潜在的人员拥挤、秩序混乱、疾病传播和人身伤害等不安全因素,完善防范应急预案,防止不安全事件发生。

三、保证节日市场商品供应充足

各师(市)商务主管部门要根据《兵团贯彻商务部<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兵团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应急预案》,完善节日市场供应应急预案,明确责任,确保假日期间生活必需品不出现断档、脱销现象。如果发生生活必需品价格暴涨、群众抢购等市场异常波动事件,各师(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快速反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同时立即上报兵团商务局,并直接向商务部报告。

石河子、阿拉尔、五家渠和图木舒克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节假日期间市场监测,认真做好节日市场供求、消费品价格走势、热销商品、10月1日至7日零售、餐饮企业销售情况等分析,并于2006年10月13日前,将“十一”黄金周的市场运行分析材料报商务局(市场运行调节处)。

联系人:贾燕

电话:0991-5583156 传真:0991-5844042

电子信箱:btswjyxc@163.com

兵团商务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新疆建设兵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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