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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沪卫医政〔2006〕9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9-20

施行日期:2006-09-20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各市级医疗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有关单位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为目的,对本单位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采购、合理使用等环节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自纠,自查自纠行动的截止时间为2006年10月31日。各单位自查自纠结束后,本市将根据卫生部制定的整顿和规范药品使用环节的工作方案开展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上海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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