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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做好粮食仓库维修工作的通知(摘录)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90]商储粮字第27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0-12-04

施行日期:1990-12-04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近几年来,全国粮食仓库不足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今年粮食生产又获丰收,国家“储粮难”的问题更加严重,为逐步解决这个问题,国务院除确定了“建、修、租、买”的原则,在国家和地方财政都比较紧的情况下,通过多渠道集资,新建一部分粮食仓库外,并特别强调:“在新建粮食仓库的同时,各地要十分重视现有粮食仓库、粮店等经营设施的维修和改造,维修费用不得挪作它用,并适当集中一部分,重点使用”。现在全国待大修理仓房容量达×××亿公斤。如再不加以维修,几年内就将逐步报废,仓容不足的矛盾会更加突出。因此,修好这部分仓房,恢复储粮能力,是解决仓容不足的一条见效快、投资省的最佳途径。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发[1990]44号文件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解决仓储能力不足的指示精神,现就有关仓库维修改造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粮食部门要将粮油仓库维修改造工作摆上议事日程,要象重视建仓一样重视仓房的维修改造,指定专人负责,力争在“八五”的头三年把本地区需要维修改造的仓房分期分批维修改造完毕。

二、要积极同当地财政和物资部门协商落实维修改造资金和原材料计划,维修改造的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商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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