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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充分利用商业部进出口物资接运站仓库、场地储存粮食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基(储)字第1142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0-12-12

施行日期:1990-12-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今年我国粮食丰收,为了缓解当前粮食部门粮库不足的矛盾,现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对充分利用我部进出口物资接运站的仓库及场地储存粮食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关省直辖市粮食厅(局)应根据储粮实际需要,同本地区商业进出口物资接运站、商业储运公司联系;各有关进出口物资接运站、商业储运公司要努力挖掘潜力,优先满足粮食部门储存粮食的需要。

二、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具体情况协商,原则上采取出租库房和货场,由当地粮食部门自行管理的办法,双方签订代储合同。

三、收费标准,可按照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或双方商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请将落实情况分别告我部粮食储运局和基建储运管理司。

商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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