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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国家烟草专卖局驻西南特派员办事处工作职责》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国烟专(1993)第22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3-04-02

施行日期:1993-04-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云南、贵州、四川省及重庆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为适应全国烟草行业深化改革的需要,对国家烟草专卖局原制订的《国家烟草专卖局驻西南特派员办事处工作职责》(见国烟专〔1992〕第54号文)作了部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职责印发给你们。国家烟草专卖局驻西南特派员办事处今后以此为依据开展工作,其工作联系范围不包括广西壮族自治区。

附件:

国家烟草专卖局驻西南特派员办事处工作职责

国家烟草专卖局驻西南特派员办事处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如下:

一、监督、检查西南地区各省级烟草专卖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协调、指导西南地区省际间烟草专卖管理工作;检查、指导系统内其他省、区、市驻滇办事机构的工作。

三、调查了解西南各省、区、市烟草及其制品产供销、进出口贸易等业务情况,发现违反专卖法规等问题及时指导、配合有关省、区、市专卖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四、调查了解西南地区系统内、外烟机、丝束、滤嘴棒、盘纸等产供销、进出口贸易等业务情况,发现违反专卖法规等问题及时予以处理。

五、配合其他省、区、市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执法部门追查与西南地区烟草行业有关的重大案件。

六、云南省卷烟留成部分的省外销售须经云南省烟草专卖局同意并持其批件到西南特派员办事处办理准运证。

七、西南地区调出的烟机、丝束、滤嘴棒、盘纸等烟草专卖品可到西南特派员办事处开具准运证。

八、国家烟草专卖局授权驻西南特派员办事处行使有关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权。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对其处罚不服的,可向国家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

九、完成国家烟草专卖局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驻西南特派员办事处日常工作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管理司归口管理。

国家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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