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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中央在京单位购买专控商品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国烟计[1993]第88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3-05-11

施行日期:1999-11-19

时效性:已被修订

字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使控购管理工作更好地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提高办事效率,简化专控商品审批程序,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同意的“请示”精神和财政部领导的批示,决定对中央在京单位购买专控商品审批权限作如下调整:

一、中央在京单位凡使用自有资金或预算外资金购买专控商品,只要在国家下达的年度控购指标范围内、资金来源合理合法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直接报送全国控办审批,不再履行财政部有关业务主管司局(含建行)代批或经其提出意见后再转全国控办审批的手续;但对属于使用财政拨款或基建拨款购买的,主管部门审核时,必须提供具体说明年度预算或基建计划安排中是否准予动支的资金证明,必要时由全国控办商有关业务司局(含建行)后再予审批。

二、为了简化报批手续,对购买机动车辆和其它专控商品申请单的格式作了适当调整。今后,各单位购买专控商品,请一律使用调整后的申请单。(格式及填报说明附后)

三、为了配合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促进集团单位自我约束机制的建立,拟对部分专控商品实行委托代批制的试点工作,行使部分专控商品代批权限试点的,必须是领导重视,认真执行国家控购政策、法规,控购管理工作基础较好、有专人负责日常工作的主管部门和大型企业。凡具备上述条件,要求试点的主管部门和大型企业,可向全国控办提出申请和可行性工作报告,经研究考察后核定。

四、这次简化审批程序、改进控购管理办法不意味着放松专控商品的管理,各主管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仍要按照国家的控购政策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认真把关,特别对使用财政拨款或基建拨款购买专控商品的,更要从严掌握。

五、本通知自1993年6月1日开始执行。

附:购买机动车辆申请报批单和购买其它专控商品申请报批单(略)

全国控购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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