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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关于对部分专项控制商品委托审批权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3]4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3-05-26

施行日期:1997-09-08

时效性:已被修订

字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你部(公司)报来的关于申请部分专项控制商品委托审批权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决定:

一、同意你部(公司)从1993年6月1日起,代全国控办负责审批除本级以外的所属在京企、事业单位购买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目录中的录像设备、空气调节器、各种音响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的照像机和放大机、无线寻呼机和无线移动电话五种专控商品。

二、全国控办将部分专控商品审批权下放后,希望你们继续加强对控购工作的领导,落实专人负责,按时报送控购报表(月报),并根据全国控办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把控购工作落到实处。

三、受委托审批权的部门,在每季度初将上季度审批的“专控商品批准单”、“集团单位申报单”,一并报送全国控办审查。

全国控购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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