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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1996年生猪产销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浙政发[1996]71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6-04-16

施行日期:1996-04-1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为搞好棉花收购、加工企业的资格认定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棉花收购、加工企业的资格认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凡国内各类企业具备棉花收购、加工条件的,均可申报棉花收购、加工的资格认定。

第三条 棉花收购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固定的收购场所;

(二)必要的棉花收购资金;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棉花质量检验环境条件、仪器设备、仓储和消防设施;

(四)经国家赋予资格的有关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棉花品质检验人员2人以上;

(五)当年棉花品级实物标准;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棉花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棉花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棉花质量检验环境条件、仪器设备、仓储和消防设施;

(三)在生产线上使用的主机设备、配套设备、生产工艺和主要技术要求及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四)经国家赋予资格的有关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棉花品质检验人员1人以上;

(五)当年棉花品级实物标准;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棉花收购、加工企业的资质条件,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审核,包括:本细则第三条第(三)、(四)、(五)款,和第四条第(二)、(三)、(四)、(五)款。棉花收购、加工企业的其他条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

第六条 企业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向所在地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并填写《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申报表》,凭有关材料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资格认定,经审核合格者,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浙江省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证书》,企业凭资格证书向所在地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包括现场考核),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申报材料齐全的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第七条 棉花收购或加工企业的资格证书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办理资格证书变更。

第八条 资格认定部门每两年对棉花收购、加工企业的必备条件进行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棉花收购、加工资格。

第九条 未经资格认定和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个人,不得从事棉花收购、加工;擅自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条 资格认定单位办理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资质审核不收费。

第十一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资格认定的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其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证书继续有效。

浙江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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