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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烟草批发管理,整顿市场秩序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中烟专字[1996]1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6-05-10

施行日期:1996-05-1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委托批发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对烟草批发环节的管理,整顿我市卷烟市场流通秩序,打击违法经营活动,维护合法经营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国烟专(1995)第22号文的有关规定,我局特就今后加强烟草批发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各委批单位必须遵守国家《烟草专卖法》的有关规定,守法经营。

二、各委批单位必须按规定到本市烟草公司进货,严格按照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授权委托书的内容在本镇范围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

三、如委批单位违反上述规定,不按规定渠道进货,被发现连续三个月未有在本市烟草公司采购货源的,我局将吊销其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

四、委批单位如对市场不负责任,将货源卖大户的,一经发现,将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其进货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吊销其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

五、委批单位丧失经营能力或需歇业、停业、转业,不再经营烟草业务的,必须在三十天内向我局办理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的注销手续,不得擅自将专卖许可证转让其他单位、个人经营,否则由本局依章处理。

以上规定,由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五日起执行。

中山市烟草专卖局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卷烟管理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市政府《关于加强烟草制品管理的通告》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外国烟草制品管理,特通告如下:

1、禁止非法经营外国烟草制品的购销业务,违者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经营的烟草制品总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2、禁止非法运输烟草制品,违者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按国家规定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物品;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或个人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运输物品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中山市烟草专卖局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日

中山市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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