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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中淘汰落后建材产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沪建材[2000]第040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6-19

施行日期:2000-06-1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局:

为了加快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本市住宅和公共建筑质量,强制淘汰不符合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要求与质量低劣的材料和部品,积极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资源节约型材料和部品,根据建设部、国家经贸委、质量技监局、建材局联合颁发的建住房〔1999〕295号《关于在住宅建设中淘汰落后产品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12月1日起,在本市新开工的住宅工程中禁止使用螺旋升降式铸铁水嘴,推广使用符合《陶瓷片密封水嘴》(JC663?1997)及《水嘴通用技术条件》(QB/T1334?98)标准的陶瓷片密封水嘴。

二、自2000年10月1日起,在本市新开工的住宅工程中,禁止使用长江、黄河上中游等天然林保护、生态建设工程地区的天然林及天然珍贵树种为原料生产门窗、地板。

使用速生丰产林木材生产门窗地板要经过干燥、防虫、防潮、阻燃改性处理,提高其使用寿命。

要提高木材综合利用率,积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新型复合木质门窗、地板。鼓励采用木材采伐加工的剩余物、竹材、农作物桔杆、回收旧木材为原料生产复合门窗、地板。

三、在本市建设工程非承重墙体以及围墙中,禁止使用粘土砖,零零线以上的承重墙体中,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2000年10月1日起编制的设计施工图和2001年1月1日起开工的住宅及公共建筑中,应当按前款规定执行,推广使用非粘土类新型墙体材料和非粘土瓦。

四、在本市建筑结构高度100米以下的建设工程中,禁止设计、使用铸铁排水管,推广应用硬聚氯乙烯排水管。

自2000年10月1日起编制的设计施工图和2001年1月1日起开工的建筑结构高度100米以上的住宅及公共建筑中,禁止排水管道使用砂模铸造铸铁管,推广应用符合《排水用柔性接口铸铁管及管件》(GB/T2772?1999)的柔性接口机制铸铁排水管。

五、在本市多层住宅以及多层公共建筑中的生活给水管道,禁止设计、使用镀锌钢管,推广使用塑料给水管。

自2000年10月1日起编制的设计施工图和2001年1月1日起开工的本市高层建筑的给水管道和各类建筑的煤气、消防管道,禁止设计、使用冷镀锌钢管。

六、自2000年12月1日起,在本市新开工的建设工程中,禁止使用一次冲水量在9升以上(不含9升冲洗水量)的便器,推广使用一次冲水量6升的座便器。

便器与水箱配件应配套供应,保证便器的密封性能和冲洗性能,便器生产企业作为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保证其配套产品的节水功能和质量,并在产品上标明冲洗水量。

七、在本市住宅、商办楼、公共建筑中禁止设计、使用普通钢窗,推广使用符合《PVC塑料窗》(JC/T3018)标准的塑料窗以及符合《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95)要求的建筑用窗。

积极开发木塑和铝塑复合窗、钢塑和钢木复合节能保温窗、隔热保温型铝合金窗等新型节能窗。

八、对《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中规定实行准用管理的建材品种,除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规定实施管理的产品外,用于本市建设工程的,应当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

对不符合本通知规定要求的,工程监理单位不予签字认可,有关管理部门不予通过设计审查,建材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按本通知规定要求,加强监督检查。

九、对违反本通知规定使用淘汰产品的工程项目,市建委或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未按规定改正的,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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