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共收录 303236 条法规今日更新 50 条法规

您的当前位置: 找法网 > 法规库 > 正文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隔震减震产品市场准入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6-28

施行日期:2000-06-2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抗震办,国务院有关部门,各有关设计、科研、生产、建设单位:

为了实施《建筑工程隔震减震产品市场准入管理暂行规定》(建设[1999]304号),我部委托建设部隔震减震技术专家工作委员会制订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有关单位可根据实施细则和专家工作委员会的有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设请告建设部抗震办公室及建设部隔震减震技术专家工作委员会。

《建筑工程隔震减震产品市场准入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建筑工程隔震减震产品市场准入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暂行规定》中的建筑工程隔震减震产品是指进入我国建筑市场的各种隔震减震装置、配套产品等,主要包括:建筑隔震橡胶支座,磨擦滑移装置,减震消能装置,减震控制装置,阻尼器及相关装置和部件等。

各种产品的市场准入和检测资质的审定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及有关法规和文件的颁布情况逐步实施。

第三条 建筑工程隔震减震产品市场准入证书(以下简称市场准入证书)和建筑工程隔震减震产品检测单位资质的审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接受申报材料的时间为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日。审定工作一般在每年六月完成。

第四条 市场准入证书的申请颁发程序如下:

一、生产企业的申请书和有关技术文件经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抗震管理部门初审并签章同意,报送建设部抗震办公室,并抄报建设部隔震减震技术专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办公室。

二、建设部抗震办公室委托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对产品的专项检测,并指定产品专项检测的检验项目和检测单位。产品专项检测项目的重点是产品的极限性能和耐久性能等。接受产品专项检测的企业从申请者中随机抽取,抽样率不小于当年申请企业总数的20%,且不少于2家。

三、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该委员会不少于5名委员组成专门小组依据有关技术法规对生产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和技术文件及专项检测结果进行审定,提出审定意见,并抄送专家委员会全体委员,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综合所有反馈意见形成专家委员会的审定结论,报建设部抗震办公室。

四、建设部抗震办公室根据专家委员会的审定结论,并依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核发市场准入证书。

第五条 生产企业申请市场准入证书时,应提交申请书和以下技术文件:

一、企业文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

(二)企业法人证明;

(三)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经营的有效证件;

(四)产品质量保证承诺。

二、技术文件:

(一)企业产品标准;

(二)申请产品说明;

主要包括申请产品介绍,主要结构及技术性能指标。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抗震管理部门主持的产品技术鉴定所提出的鉴定文件;

四、由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在审定工作开始前两年内出具的产品性能型式检验的检测报告;

五、技术监督部门签发的技术监督文件;

六、已使用产品的产品工程应用概况。

申请企业的所有申请资料应完整规范,真实可靠。

申请企业应提供进行审核评定所需要的费用。

第六条 获得产品市场准入证书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生产企业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式注册,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包括生产所申请的建筑工程隔震减震产品;

二、生产企业的产品标准应与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相一致,各种技术指标应不低于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三、生产企业应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在第一次获得产品市场准入证书两年内通过针对所申请的建筑工程隔震减震产品的ISO900X国际质量体系认证;

四、生产企业应具备生产合格产品和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生产条件、生产工艺、计量检测手段和技术力量(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计量检验人员)。

第七条 获得产品市场准入证书的建筑工程隔震减震产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企业产品标准的要求,满足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的要求;

二、经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型式检验,判定符合企业产品标准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的要求;

三、具有完整的技术工艺文件及图样;

四、通过省级抗震管理部门主持的技术鉴定,并已按照鉴定意见完成整改。

第八条 建筑工程隔震减震产品的检测资质主要分为两类:型式检验检测资质和专项检验检测资质。具有型式检验检测资质的单位可以进行国家标准、规范中规定的所有项目的检测;具有专项检验检测资质的单位只能进行批准项目的检测,检测结果只能用于一般民用建筑(《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95中的丙类建筑)。

第九条 申请建筑工程隔震减震产品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向建设部抗震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高下述文件:

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承检项目,申请理由,试验室介绍,已经进行过的类似试验介绍,已经取得的国家、省市检测资质证明等;

二、所申请承检项目进行检验的检验细则、自校规程、操作规程;

三、检验人员名单,包括姓名、职务职称、个人简历、检测岗位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完成承检项目依据的主要标准、检测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编号及性能介绍、使用人、保管人)、负责人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五、主要的仪器设备及性能指标、目前使用奖况,技术监督部门及计量部门检验检查结果,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六、检测结果的表述及检测报告的主要内容和格式。

以上所有文件应同时抄报专家委员会。

建设部抗震办公室委托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该委员会不少于5名委员组成专门小组对申请单位的技术水平及人员设备情况进行审查评定,提出审定意见,并抄送专家委员会的审定结论,报建设部抗震办公室。建设部抗震办公室根据专家委员会的审定结论,并依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审批并核发检测资质证书。

检测资质申请单位应承担审查评定所需的费用。

第十条 获得检测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能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有关规定中的技术要求进行检测的设备,使用的所有设备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范、标准及国家计量和技术监督部门的有关规定要求进行维护和标定;

三、具有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有关规定制定的完整检验细则、检验方法和操作规程;

五、具有合理的人员配备:具有型式检验检测资历质的单位检测岗位上应配备长期从事建筑隔震减震技术研究并富有建筑工程隔震减震产品检测经验的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的科研技术人员二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科研技术人员四人;具有专项检验检测资质的单位检测岗位上应配备长期从事建筑隔震减震技术研究并富有建筑工程隔震减震产品检测经验的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的科研技术人员一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科研技术人员二人。

第十一条 型式检验的负责人必须是从事建筑隔震减震技术研究、具有丰富检验经验及正高级职称的检验人员;专项检验的负责人必须是从事建筑隔震减震技术研究、具有丰富检测经验及高级技术职称的检验人员。

检测单位对同一法人单位生产的建筑工程隔震减震产品出具的检测报告,不能作为申请产品市场准入证书和进行工程应用的依据。

第十二条 建设部抗震办公室委托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建筑工程隔震减震产品检测单位的年检工作。年检时,检测单位应提供下述文件:

一、年度检测工作总结:

二、检验细则、自校规程、操作规程适用情况说明;

三、所有仪器、设备的年检结果;

四、按照有关规定对所有仪器设备进行标定、检验的结果。

年检费用由检测单位负担。

第十三条 建设部抗震办公室委托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对获得市场准入证书的建筑工程隔震减震产品实行不定期抽检。

抽检时,产品抽样工作由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进行,企业有义务配合抽样工作的正常进行。产品抽样方式分为现场抽样和厂家抽样两种:现场抽样在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生产企业应将包括受检产品在内的订货一同运往施工现场,并通知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抽样,抽样前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安装。厂家抽样在生产企业进行。

产品抽检不合格者,对其进行加倍抽检,仍不合格者,视为未通过产品抽检。

未经许可不提供抽检产品或发生严重干扰产品抽检工作行为时视为拒绝抽检。

抽检费用由生产企业负担。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隔震减震产品的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将提请建设部抗震办公室给予限期整改直至吊销其市场准入证书等处罚,情节严重者将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未通过产品抽检;

二、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

三、私自更换受检产品;

四、借用或出让市场准入证书;

五、使用伪造的、过期的或已作废的市场准入证书。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隔震减震产品检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将提请建设部抗震办公室给予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其检测资质等处罚,情节严重者将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未经允许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出现检测质量问题;

三、不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四、私自更换或私自同意更换受检产品;

五、使用虚假数据出具检验报告;

六、私自改动或私自同意改动产品标示;

七、借用或出让检测资质。

第十六条 建筑隔震减震工程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选用不符合《暂行规定》的建筑工程隔震减震产品,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对生产企业、设计单位和检验检测单位的情况建立不定期通报制度,并向有关媒体公布。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专家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抗震办,国务院有关部门,各有关设计、科研、生产、建设单位:

为了实施《建筑工程隔震减震产品市场准入管理暂行规定》(建设[1999]304号),我部委托建设部隔震减震技术专家工作委员会制订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有关单位可根据实施细则和专家工作委员会的有关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设请告建设部抗震办公室及建设部隔震减震技术专家工作委员会。

《建筑工程隔震减震产品市场准入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建筑工程隔震减震产品市场准入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暂行规定》中的建筑工程隔震减震产品是指进入我国建筑市场的各种隔震减震装置、配套产品等,主要包括:建筑隔震橡胶支座,磨擦滑移装置,减震消能装置,减震控制装置,阻尼器及相关装置和部件等。

各种产品的市场准入和检测资质的审定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及有关法规和文件的颁布情况逐步实施。

第三条 建筑工程隔震减震产品市场准入证书(以下简称市场准入证书)和建筑工程隔震减震产品检测单位资质的审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接受申报材料的时间为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日。审定工作一般在每年六月完成。

第四条 市场准入证书的申请颁发程序如下:

一、生产企业的申请书和有关技术文件经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抗震管理部门初审并签章同意,报送建设部抗震办公室,并抄报建设部隔震减震技术专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办公室。

二、建设部抗震办公室委托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对产品的专项检测,并指定产品专项检测的检验项目和检测单位。产品专项检测项目的重点是产品的极限性能和耐久性能等。接受产品专项检测的企业从申请者中随机抽取,抽样率不小于当年申请企业总数的20%,且不少于2家。

三、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该委员会不少于5名委员组成专门小组依据有关技术法规对生产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和技术文件及专项检测结果进行审定,提出审定意见,并抄送专家委员会全体委员,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综合所有反馈意见形成专家委员会的审定结论,报建设部抗震办公室。

四、建设部抗震办公室根据专家委员会的审定结论,并依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核发市场准入证书。

第五条 生产企业申请市场准入证书时,应提交申请书和以下技术文件:

一、企业文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

(二)企业法人证明;

(三)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经营的有效证件;

(四)产品质量保证承诺。

二、技术文件:

(一)企业产品标准;

(二)申请产品说明;

主要包括申请产品介绍,主要结构及技术性能指标。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抗震管理部门主持的产品技术鉴定所提出的鉴定文件;

四、由具有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在审定工作开始前两年内出具的产品性能型式检验的检测报告;

五、技术监督部门签发的技术监督文件;

六、已使用产品的产品工程应用概况。

申请企业的所有申请资料应完整规范,真实可靠。

申请企业应提供进行审核评定所需要的费用。

第六条 获得产品市场准入证书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生产企业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式注册,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范围包括生产所申请的建筑工程隔震减震产品;

二、生产企业的产品标准应与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相一致,各种技术指标应不低于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三、生产企业应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在第一次获得产品市场准入证书两年内通过针对所申请的建筑工程隔震减震产品的ISO900X国际质量体系认证;

四、生产企业应具备生产合格产品和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生产条件、生产工艺、计量检测手段和技术力量(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计量检验人员)。

第七条 获得产品市场准入证书的建筑工程隔震减震产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企业产品标准的要求,满足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的要求;

二、经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型式检验,判定符合企业产品标准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的要求;

三、具有完整的技术工艺文件及图样;

四、通过省级抗震管理部门主持的技术鉴定,并已按照鉴定意见完成整改。

第八条 建筑工程隔震减震产品的检测资质主要分为两类:型式检验检测资质和专项检验检测资质。具有型式检验检测资质的单位可以进行国家标准、规范中规定的所有项目的检测;具有专项检验检测资质的单位只能进行批准项目的检测,检测结果只能用于一般民用建筑(《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95中的丙类建筑)。

第九条 申请建筑工程隔震减震产品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向建设部抗震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高下述文件:

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承检项目,申请理由,试验室介绍,已经进行过的类似试验介绍,已经取得的国家、省市检测资质证明等;

二、所申请承检项目进行检验的检验细则、自校规程、操作规程;

三、检验人员名单,包括姓名、职务职称、个人简历、检测岗位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四、完成承检项目依据的主要标准、检测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编号及性能介绍、使用人、保管人)、负责人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五、主要的仪器设备及性能指标、目前使用奖况,技术监督部门及计量部门检验检查结果,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六、检测结果的表述及检测报告的主要内容和格式。

以上所有文件应同时抄报专家委员会。

建设部抗震办公室委托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该委员会不少于5名委员组成专门小组对申请单位的技术水平及人员设备情况进行审查评定,提出审定意见,并抄送专家委员会的审定结论,报建设部抗震办公室。建设部抗震办公室根据专家委员会的审定结论,并依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审批并核发检测资质证书。

检测资质申请单位应承担审查评定所需的费用。

第十条 获得检测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能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有关规定中的技术要求进行检测的设备,使用的所有设备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范、标准及国家计量和技术监督部门的有关规定要求进行维护和标定;

三、具有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有关规定制定的完整检验细则、检验方法和操作规程;

五、具有合理的人员配备:具有型式检验检测资历质的单位检测岗位上应配备长期从事建筑隔震减震技术研究并富有建筑工程隔震减震产品检测经验的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的科研技术人员二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科研技术人员四人;具有专项检验检测资质的单位检测岗位上应配备长期从事建筑隔震减震技术研究并富有建筑工程隔震减震产品检测经验的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的科研技术人员一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科研技术人员二人。

第十一条 型式检验的负责人必须是从事建筑隔震减震技术研究、具有丰富检验经验及正高级职称的检验人员;专项检验的负责人必须是从事建筑隔震减震技术研究、具有丰富检测经验及高级技术职称的检验人员。

检测单位对同一法人单位生产的建筑工程隔震减震产品出具的检测报告,不能作为申请产品市场准入证书和进行工程应用的依据。

第十二条 建设部抗震办公室委托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建筑工程隔震减震产品检测单位的年检工作。年检时,检测单位应提供下述文件:

一、年度检测工作总结:

二、检验细则、自校规程、操作规程适用情况说明;

三、所有仪器、设备的年检结果;

四、按照有关规定对所有仪器设备进行标定、检验的结果。

年检费用由检测单位负担。

第十三条 建设部抗震办公室委托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对获得市场准入证书的建筑工程隔震减震产品实行不定期抽检。

抽检时,产品抽样工作由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进行,企业有义务配合抽样工作的正常进行。产品抽样方式分为现场抽样和厂家抽样两种:现场抽样在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生产企业应将包括受检产品在内的订货一同运往施工现场,并通知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抽样,抽样前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安装。厂家抽样在生产企业进行。

产品抽检不合格者,对其进行加倍抽检,仍不合格者,视为未通过产品抽检。

未经许可不提供抽检产品或发生严重干扰产品抽检工作行为时视为拒绝抽检。

抽检费用由生产企业负担。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隔震减震产品的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将提请建设部抗震办公室给予限期整改直至吊销其市场准入证书等处罚,情节严重者将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未通过产品抽检;

二、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

三、私自更换受检产品;

四、借用或出让市场准入证书;

五、使用伪造的、过期的或已作废的市场准入证书。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隔震减震产品检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将提请建设部抗震办公室给予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其检测资质等处罚,情节严重者将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未经允许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出现检测质量问题;

三、不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四、私自更换或私自同意更换受检产品;

五、使用虚假数据出具检验报告;

六、私自改动或私自同意改动产品标示;

七、借用或出让检测资质。

第十六条 建筑隔震减震工程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选用不符合《暂行规定》的建筑工程隔震减震产品,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对生产企业、设计单位和检验检测单位的情况建立不定期通报制度,并向有关媒体公布。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专家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建设部

免责声明: 找法网法规库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全国客服热线:400-666-2035。

扫一扫关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