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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对《涉限纺织品与HS分类目录(试行)》的补充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2000]外经贸管纺函字第203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0-06-28

施行日期:2000-06-28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配额许可证事务局,部EDI中心,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有关外经贸企业:

根据中加双边纺织品协议的有关规定,经向加拿大方面确认,现对《关于公布〈设限纺织品与HS分类目录(试行)〉通知》(〔2000〕外经贸管纺函字第53号)后附的《设限纺织品与HS分类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进行补充修正如下:

一、根据中加双边纺织品协议,除输加5类(裤子)和11类(毛衫)以外,受加拿大配额限制的纺织品服装是以棉、毛(注:羊毛或动物细毛)、化学纤维为主要成分的产品;含丝或非棉植物纤维按重量计为主要成分的纺织品服装不受配额限制,对加拿大出口时不需要出具纺织品出口许可证。

对于裤子和毛衫,如以棉、毛、化学纤维为主要成分,或丝的成分按重量计不超过70%,或非棉植物纤维的成分按重量计不超过85%,则受加拿大配额限制;如丝的成分按重量计超过70%,或非棉植物纤维的成分按重量计超过85%,则不受配额限制,对加拿大出口时不需要出具纺织品出口许可证。

二、61和62章中儿童(号码为2-6X)便服套装(以棉、毛、化学纤维为主要成分)对加拿大出口需3/4A类配额,出口报关时须出具相关纺织品出口许可证。

三、6104110000、6104120000、6104130010、6104130090、6104190021、6104190029、6204110000、6204120000、6204130010、6204130090、6204190011、6204190019编号项下的商品(以棉、毛、化学纤维为主要成分)对加拿大出口仍需3/4A类配额,出口报关时须出具相关纺织品出口许可证。

四、《目录》以我国现行海关进出口税则为依据,与设限国设限纺织品类别相对应,编订《目录》的目的是方便企业对设限国纺织品出口和我国海关进出口监管。纺织品设限范围及归类最终应以设限国海关税则为准。如出口中存在《目录》与设限国判定不一致的情况,请及时向外经贸部反映。

五、以往有关文件中如有与修正后的《目录》相抵触的规定,以修正后的《目录》为准。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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