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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电石铁合金焦炭行业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04)143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7-22

施行日期:2004-07-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近年来,随着全国钢铁、电石法聚乙烯树脂等行业的快速发展,对电石、铁合金和焦炭等高耗能产品的需求迅猛增长,导致电石、铁合金和焦炭行业扩张加剧,盲目铺摊子的现象非常突出。我区电石、铁合金和焦炭行业同样存在着建设项目过多、产量增长过快的问题。最近,国家决定对电石、铁合金和焦炭行业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必将促进这些行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为切实解决好我区电石、铁合金和焦炭行业发展中存在的布点分散、产业链短、污染严重、低水平重复建设等问题,支持企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向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方向发展,加快调整和提升高耗能产业结构,引导产业结构向规模型、环保型、效益型方向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项目清理

(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五部门关于从严控制铁合金生产能力切实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3号),原国家经贸委《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第二批)》和《工商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以及近期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当前部分行业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目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依据开展清理工作。

(二)各市、县(区)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铁合金、电石和焦炭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将本地区的铁合金、电石和焦炭项目情况如实、全面的上报自治区经委。

(三)对已投入生产的电石、铁合金和焦炭企业也要进行调查。工艺技术落后、环保设施不完备的要限期整改。

(四)对没有经过有关部门审批,没有办理环保、土地手续的在建和拟建项目要停止建设。

(五)对6000KVA及以下的铁合金和电石矿热炉以及能力不足60万吨的焦炭企业要立即关停。

二、项目审批

坚决制止并停止审批新建铁合金、电石和焦炭项目。所有此类项目均需报自治区经委或发展改革委审批。审批必须遵从以下原则:

(一)兼并和重组改造项目。鼓励大型企业利用自身优势,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技术,提高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降低能源消耗,实现环保达标排放和资源合理转化,进行规模化生产。兼并和重组项目完成后,电石和铁合金生产能力要分别达到10万吨和5万吨以上,焦炭能力在60万吨以上,炭化室高度达到4.3米以上。

(二)产品深加工项目。以现有企业为基础,采用1万KVA以上的全封闭式矿热炉,且电石、铁合金只作为深加工产业链上的中间产品,生产过程中环保达标、用地合法的项目。

(三)节能、环保和综合利用项目。采用先进成熟技术,对现有电石、铁合金和焦炭炉进行节能降耗技术改造;对焦油和煤气等进行综合利用;对粉尘等污染物进行环保治理的项目。

符合以上三种条件的项目,审批前必须到自治区环保、土地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其他事项

(一)已建成生产的铁合金、电石和焦炭项目,必须在2004年底前配备环保设施,达标排放;在建的项目必须坚持“三同时”原则,项目及环保设施同时竣工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二)电石、铁合金和焦炭企业必须完善用地和环保等有关手续,2004年底前用地和环保手续仍然不全的,将予以关停。2005年底前淘汰开放式和8000KVA以下的矿热炉。

(三)经自治区经委组织验收和认证,技术先进、环保、土地等手续齐全并符合相关要求的,可优先供电。

四、有关要求

(一)各市、县(区)要高度重视电石、铁合金和焦炭清理和规范管理工作,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增长与可持续发展有机结合,要以这次清理整顿为契机,加快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促进我区工业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自治区经委和行业协会要加强信息引导和行业自律,深入分析与研究国际、国内和自治区的产业发展动态,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宣传、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制定行规行约,引导企业合理经营和发展,实现行业自律。

(三)自治区经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场发展要求,依照“控制总量、调整结构、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合理布局”的原则,对我区电石、铁合金、焦炭工业的发展和整体布局进行科学规划。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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