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道路上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工作,均应遵守本通告的规定。
二、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下列区域内通行:
(一)市区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道路;
(二)各县(市)、区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道路;
(三)三级以下山区公路(指宽度小于7米的道路);
(四)常洪隧道、镇海甬江隧道;
(五)市公安局划定的其他道路。
市区中心城区是指:高速公路经世纪大道、329国道、北外环路、江北大道、新星路、机场公路形成的封闭圈内(不包括该封闭圈道路)。
各县(市)、区中心城区的范围由市公安局划定后另行公布。
三、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的区域内设置明显标志。
四、在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等严重影响道路运输安全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五、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因生产和人民群众生活需要必须进入禁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按公安部门规定的时间、速度、线路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六、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七、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并应向承运人说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交付托运时应当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告知承运人。
八、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制订和落实安全责任制度,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做好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市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九、外省、市籍车辆在本市承运危险化学品3个月以上的,应当到交通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交通部门应当将其纳入本市运输行业管理。
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防护用品,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重型载货汽车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
十一、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槽罐及其它容器,必须由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
禁止向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灌装危险化学品,禁止超过车辆的核载量灌装危险化学品。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在灌装危险化学品前,必须认真核对危险化学品车辆的有关证件、证明并进行登记,发现其使用假证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十三、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有关的国家标准要求,结合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十四、运输途中发生危险化学品被盗、丢失或流散、泄露等情况的,驾驶员和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应急补救措施和警示措施,不得擅自离开现场。公安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十五、违反本通告有关规定的,由公安、交通、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本通告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八月二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