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财政局:
《大足县农村税费改革县对乡镇(街道)转移支付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二年十一月四日
大足县农村税费改革县对乡镇(街道)转移支付暂行办法
为保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确保农村基层组织运转和农村义务教育的需要,按照中共重庆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渝委发[2001]8号)、《关于全面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委发[2002]10号)和重庆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批复的《大足县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参照《重庆市财政局农村税费改革市对区县(自治县、市)转移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预[2002]237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转移支付的原则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文件精神,各乡镇(街道)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相应调整了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取消屠宰税和乡镇统筹,改革村提留等因素,进一步减轻了农民负担。由此影响的乡镇收入,主要通过转变政府职能,精减机构,裁减冗员,大力节减开支等途径解决。对乡镇(街道)净减收部分,县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给予适当补助,以推动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实施。转移支付的原则是:
(一)统一规范。根据财政决算和统计资料可取的共性数据,选择相关因素,按照统一公式测算各乡镇(街道)、村级标准支出。
(二)分类指导。按照经济发展和支出水平,分类确定乡镇(街道)的转移支付补助标准,选择与农民人均负担水平直接相关的因素计算县对乡镇(街道)转移支付补助系数。
(三)确保重点。对改革后农村基层组织基本运转和农村义务教育等经费给予必要保证。同时,对相对贫困地区乡镇给予适当照顾。
二、转移支付的构成
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由政策性、过渡性、一次性转移支付三部分构成。政策性转移支付是对各乡镇(街道)农村税费改革后,政策性减收与调整农业税增收因素相抵后形成的缺口,根据县对乡镇(街道)转移支付系数每年给予的固定性补助。过渡性转移支付是考虑到乡镇(街道)精减机构、压缩开支有一个过程,对村级组织等的临时性困难,在三年内给予的过渡性补助。一次性转移支付是对乡镇有关社会事业给予的一次性补助。
三、转移支付办法
(一)税改前收入的确定
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主要采用2000年财政决算报表实征数为计算依据。屠宰税采用1998?2000年三年财政决算报表入库平均数为计算依据。
乡镇统筹费和村提留中的公益金、管理费收入,依据2000年县农业局农经报表统计数,对32个乡镇(街道)分三个档次按其相关指标的平均水平修正后确定。即:2000年农业局农经报表统计数占60%,测算数占40%.
1.乡村两级办学经费。根据税费改革前乡镇(街道)统筹中安排的乡村两级办学经费总额、农村中学、小学生人数以及相关开支水平等因素计算。
2.计划生育经费。根据税费改革前乡镇(街道)统筹费中安排的计划生育经费总额和农村育龄妇女人数等因素计算。
3.优抚经费。根据税费改革前乡镇(街道)统筹中安排的优抚经费总额,复员和退伍军人人数等因素计算。
4.民兵训练费。根据税费改革前乡镇(街道)统筹中安排的民兵训练费总额、民兵人数等因素计算。
5.乡村道路修建费。根据税费改革前乡镇(街道)统筹中安排的乡村道路修建费总额和乡村道路公里数等因素计算。
6.其他统筹。鉴于此项支出内容庞杂,难以选择适当的客观因素进行标准化测算,拟采用税费改革前乡镇(街道)统筹中其他统筹的50%等因素计算。
7.村级管理费、公益金。根据税费改革前村提留中管理费、公益金总额,行政村个数、五保户人数等因素计算。
(二)税改后收入的确定
1.农业税收入:计税面积、常产按审定数,计税价格全县统一按1.00元/公斤,农业税税率全县统一按7%计算。
2.农业税附加收入:全县统一按农业税的20%计算。
3.农业特产税收入:按乡镇(街道)上报方案数计算。
(三)政策性转移支付补助
1.政策性转移支付补助系数
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前各乡镇(街道)农业人口占总人口比重;农业税及附加、乡镇统筹和村提留中公益金和管理费农民人均负担数占农民人均纯收入比重;税改后农民人均土地面积等三项因素按4:3:3计算确定。
2.政策性转移支付补助额
用计算公式表达如下:
政策性转移支付补助额=(改革后收入-改革前收入)×补助系数+政策性补足部分+农村义务教育补助
政策性补足部分的方法和内容:屠宰税收入缺口、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支出缺口除按系数补助外,其差额部分均再给予政策性补足。
农村义务教育补助:一是对取消农村教育集资,全县按统一的标准和县教委提供的2001年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人数给予补助。二是对农村教师人员工资,结合2001年县对乡镇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转移支付情况适当补助。
(四)过渡性转移支付补助
1.村级缺口补助:税改前村提留中公益金和管理费收入减去税改后农业税附加收入的缺口给予过渡性补足。
2.乡村道路缺口补助:根据乡镇(街道)乡村道路建设税改前后的资金差额大小有重点地予以解决。
3.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经费:对各乡镇在农村税费改革中发生的公用经费支出给予适当补助。
(五)一次性转移支付补助
为搞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确保农村税费改革顺利进行,对乡镇卫生院、福利事业、文化事业等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要求
为了保证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推行,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农村税费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和分级管理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到“三个确保”。对县财政下达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必须按规定使用。一是此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并要求从本级财力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增加对村级的补助;二是除县里统一安排的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经费外,不得以任何理由从县下达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切块安排工作经费。三是县税改办、县财政将向组织人员对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凡发现未按规定使用的,一经查实,将对责任人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并相应加减下一年度的转移支付资金。
本办法由大足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大足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