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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关于促进饲料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粤府办[2002]84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11-11

施行日期:2002-11-11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关于促进饲料业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饲料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把发展饲料业作为调整农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和确保食品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相关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各地要以省兽药与饲料监察总所为主体,地、县级饲料监测机构为基础,进一步加强我省饲料监测体系建设;

要迅速对本地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其生产不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以及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的企业,要立即停产整顿;要规范饲料市场秩序,加大监管和打假力度。各地在监管过程中,要统筹安排,防止重复抽检,并按谁下达任务谁出钱的原则,不得向企业收费,增加企业负担。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请于2003年4月前报省农业厅由该厅汇总报省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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