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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种子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黑政办发(2002)59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2-11-04

施行日期:2002-1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加大种子管理力度,强化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切实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农业生产用种安全,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加强种子管理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禁生产、经营、宣传、推广未经我省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近两年,生产、经营、宣传、推广未经我省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现象有所抬头,一些种子经营单位为牟取暴利,夸大宣传,诱导农民购买未经我省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这些品种,有的不适应我省气候、土壤环境;有的适应性差、抗性低,农民种植后极有可能造成大面积减产甚至绝产。因此,各级政府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宣传、推广未经我省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违法行为,坚决把这些存在严重隐患的种子清除出我省种子市场。同时,要严格规范相邻省已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引进行为,未经种子安全技术鉴定,不得随意引进种植。

二、加强对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管理。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管理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严格规范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行为,逐步建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良好秩序。同时,要加强对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推广等各个环节的监管,确保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安全、高效地应用于农业生产。

三、严格许可证管理制度。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严把发证关。对申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程序要予以公示,增加透明度,保证审核、审批许可证工作的公正性。对弄虚作假申办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要依法严厉查处。同时,对依法可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要求经营种子的,应当规范其申请经营行为,避免或减少违法经营种子行为的发生,防止给农业生产造成损失。

四、加强种子市场管理。各级农业、种子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种子市场管理力度,今秋明春要集中人力、集中精力、集中时间,开展全省种子市场大检查,对坑农、害农的违法种子案件,要坚决查处;对重大违法种子案件要及时曝光;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农民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赔偿,以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五、加强种子管理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巩固完善已有的种子管理队伍,刚刚完成管理和经营机构分设的种子管理站,要尽快配齐、配强专业执法人员;尚未完成机构分设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要求,加大工作力度,排除干扰,尽快分设。在人员安排上,要充分考虑其专业执法工作特点,稳定种子执法第一线的管理人员,保证队伍的整体素质。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严密办案程序,严肃工作纪律,坚持法定标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为种子专业执法提供支持和保障,确保种子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2002年11月4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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