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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局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渝农发[2005]367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5-12

施行日期:2005-05-12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农业(畜牧)局,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局系统产业化经营工作的意见》(渝农发[2005]376号)文件精神,为了加强我局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的规范建设和管理,现将《重庆市农业局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五月十二日

重庆市农业局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的管理,促进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的提高,按照国家和有关部委关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工作意见、《重庆市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渝委办发[2001]10号)和《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的指导意见》(渝农发[2005]376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扶持,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化、标准化、信息化程度的提高,促进外向型、特色型农业产业的发展,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规模和水平不断提高,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和农业整体效益。

第三条 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强的原则,坚持“标准化、组织化、信息化、特色型、外向型(三化两型)”的发展思路,充分发挥财政扶持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项资金补助额度要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受益农户数和农户收益总额挂钩。

二、项目组织

第四条 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资金由局统筹安排使用,具体安排由局经管处商财务处提出年度预算建议,编制专项资金计划和申报指南,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评价并提交入围公开评审项目名单,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施动态信息监测,授权所在区县(市)农经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实施项目质量经济效益评价,以及按项目实施进度衔接拨付资金等。

第五条 项目实行招投标管理,根据已审定的项目年度投资方向、投资预算以及优势产业和农产品区域规划,由我局制定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招标书,规定项目投资方向、投资重点、支持额度以及社会经济效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根据招标书的要求,提交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所在区县(市)农业主管部门意见以及必要的证明性文件等内容的投标书,经初步评价和严格筛选后,按照1:2的比例确定进入公开招标会对象,公开招标会实行企业答辩,局专家小组评审,最后表决通过。

第六条 局专家评审小组由局分管领导作为召集人,组成人员为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和相关产业的专家,专家小组人数一般为5-9人,经审定的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局专家评审小组主要负责:审定项目年度投资方向和投资预算;召开公开评审会,对项目进行最终评审;审定项目质量经济效益评价结果、命名名单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动态监测结果等。

第七条 各地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实行企业申报、区县(市)农业主管部门审核以及我局审批。市级有关企业可直接向我局申报。

第八条 专项资金合同执行期间,由局经管处负责具体管理和监督;区县(市)农业主管部门农业产业化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管理工作。合同执行单位[包括项目企业和区县(市)农业主管部门]要按规定报送项目运行情况,合同执行结束后1个月内,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区县(市)农经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提交项目质量效益评价报告,2个月内,局经管处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第九条 项目企业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项目申报

第十条 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要重点扶持有优势有特色、符合区域产业和农产品区规划布局的项目,重点扶持示范带动作用明显、和农户利益联结紧密的项目,重点扶持按照农产品质量标准化生产的项目,重点扶持外向型经济项目。

第十一条 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中外合作经营、外商投资企业等。

(二)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5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三)企业规模。企业总资产达10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达300万元以上,近三年年平均销售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投入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的自有资金比例占项目总投入资金的30%以上。

(四)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亏损。

(五)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75%以上。

(六)项目技术含量。申报的项目技术含量高,在同行中处于领先水平,对优化农业结构和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大推动作用。

(七)项目示范带动性。项目带动作用大、示范性强,与农民之间形成紧密的利益联合机制,能够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及其他合作方式收购基地农户产品,使农民真正得到实惠;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5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货物量的70%以上。

(八)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重庆市“十五”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环保政策以及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达93%以上。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纳入我局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的支持对象:一是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生产的产品属于新技术产品或绿色有机食品,可以促进或带动相关产业的形成;二是主营产品优势明显,出口创汇潜力大或进口替代能力强;三是有优势、有特色、有市场、带动面较大的特色产业。

四、项目补助

第十二条 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以下方面:

(一)贷款利息补助;

(二)原料基地建设补助;

(三)新产品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补助;

(四)企业对农产品进行精深加工,创立优质品牌补助;

(五)优质农产品展示、农业合作与交流补助;

(六)创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补助;

(七)实施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建设补助;

(八)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建设补助;

(九)质量经济效益评价补助;

(十)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规划、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动态监测系统建设维护、重庆市农业局农业龙头企业协会建设以及管理认定等有关工作。

第十三条 根据申报补助内容不同,应提交不同材料:

(一)申报新产品、新技术研究开发补助,须提交有关科技立项证明、研发产品或技术的可行性论证以及产品或技术的市场前景分析等。

(二)申报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补助,须提交与企业建立利益联结的农户清单(包括姓名、家庭人口、占地面积、种养品种等,应经所在村或社签署证明)、自有基地的有关占地协议以及所在区县(市)农业主管部门意见等。

(三)申报原料基地建设补助,须提交项目占地的有关协议、项目规划设计图、所在区县(市)农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等。

(四)申报贷款利息补助,须提交项目金融机构贷款合同、支付贷款利息的凭证等。

(五)申报开展精深加工、创立优质品牌补助,须提交有关精深加工设备购置清单、产品优质证明以及产品市场销售前景分析等。

(六)申报促进农业合作与交流补助,须提交合作与交流的有关协议、合作与交流的实施情况以及开展合作与交流的财务支付凭证等。

(七)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补助,须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章程、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有关协议等;

(八)申报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建设补助,须提交有关部门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的认证文件等。

(九)申报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建设补助,须提交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规划等。

第十四条 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质量经济效益评价补助经费为各项目补助额度的3-5%,主要用于补助建立评价项目和对照项目分析系统,由评价部门负责安排使用。具体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农业产业化经营规划、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动态监测系统建设维护、重庆市农业龙头企业协会建设以及管理认定等有关工作经费控制在年度项目预算总额的3%以内。

第十六条 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项目资金拨付实行分期拨付,项目立项批复后拨付40%,项目建设中期拨付40%,建设完工期拨付20%.第十七条 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项资金要按合同约定执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五、运行管理监测

第十八条 我局立项扶持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原则上应加入重庆市农业龙头企业协会,对符合我局基本要求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也可申请加入。

第十九条 对加入重庆市农业龙头企业协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施动态监测制度,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做好运行监测评价,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第二十条 动态监测实行一年一次是监测评价办法。

(一)企业报送基础材料。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应将经所在区县(市)农业主管部门审查的、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基础材料报局经管处。包括: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经营情况统计表,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区县(市)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提供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的调查核实证明,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等等。

(二)初步评价。根据企业报送的基础数据材料,按照我局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运行监测评价办法(另行制定)进行评分,局经管处提出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评分初步意见,并汇总整理后,上报局专家评审小组审议。

(三)最终评价。局专家评审小组会议对局经管处提交的材料及初步意见进行最后审定,审定意见为合格和不合格,并以适当方式公布动态监测结果。

第二十一条 对动态监测不合格的、经我局立项扶持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我局有权追回专项资金补助,并且合同执行单位两年内不得再申请该项目资金补助。

第二十二条 对动态监测合格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我局将给予命名,并在项目立项、政策倾斜等方面给予扶持;对符合国家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标准的,我局将予以推荐上报,并争取立项支持。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农业局经管处负责解释。

重庆市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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