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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江县化肥储备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通府办发〔2006〕56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6-19

施行日期:2006-06-19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诺水河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县府有关部门:

《通江县化肥储备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通江县化肥储备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化肥储备管理,通过淡储旺销、调剂余缺的办法保障化肥供应和稳定化肥市场,切实保护种粮农民的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8)39号),省政府《关于化肥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府发(1999)20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化肥生产供应工作加强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545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第26号令)及补充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内化肥淡季储备管理工作。

第三条 化肥储备由部门监管、企业储备、银行贷款、财政贴息、市场运作、自负盈亏,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动态管理、有偿调用,确保储备化肥数量真实、质量完好、价格合理、管理规范。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成立由县化肥储备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农业的副县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物价局、县供销社、县农业生产资料流通行业协会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供销社,负责化肥储备的日常工作。化肥储备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化肥的储备计划下达、货源的组织调运及储备资金监管。

第五条 县化肥储备计划由县发改委编制下达。

县财政局负责化肥储备贴息资金的拨付、管理,并对储备企业财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物价局负责核定储备化肥出库价格和零售价格以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贷款银行负责监管化肥储备专项资金的使用。

县供销社负责存储企业储备化肥的日常统计和市场监管工作,每年向县化肥储备领导小组报告化肥储备情况。

第三章 化肥储备的存储

第六条 化肥储备期为半年,即当年10月至次年3月底止。存储企业在储备期内轮换化肥应遵照优质、低价的原则,确保储备质量。

第七条 存储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通江县境内具备合法化肥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企业;

(二)企业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固定资产不得低于400万元人民币,其中:仓储面积不得低于800平方米、仓容不得少于10000吨;

(三)银行信誉良好;

(四)具有健全的化肥销售流通网络;

(五)符合国家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县化肥储备领导小组根据存储企业的要求条件确定存储企业。

第九条 存储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化肥储备计划和各项价格制度;

(二)确保化肥储备资金安全;

(三)必须做到“一符”(帐实相符)、“三专”(专人、专仓、专帐)和“四落实”(数量、品种、质量、地点落实);

(四)实行总量稳定、推陈出新的动态储备管理。存储企业要根据化肥的有效性和质量要求,在用肥季节保证市场供应。于每年的6月底之前对储备化肥进行销售,于8月底前向县发改委申报下年度的储备计划。县发改委在9月底之前向存储企业下达下年度的存储计划。

(五)按照县化肥储备领导小组的调度要求,保证完成化肥储备任务的调入和调出;

(六)完成指令性储备化肥调出任务后,要及时收回货款,并从当年11月份开始按储备计划储备化肥。

第四章 储备化肥的使用

第十条 储备化肥按县物价局核定的价格出库销售,存储企业不得擅自提价或压价。

第十一条 在化肥储备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经县化肥储备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动用储备化肥。

(一)本县遇有重大农业灾情时;

(二)化肥价格出现异常波动、需要进行调控时;

(三)需要动用化肥储备的其它情况。

第十二条 本着有偿调用的原则,供需双方价格不得低于采购成本(含正常管理费用)。

第五章 化肥储备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三条 化肥储备所需资金由存储企业自筹或按县政府下达的储备规模向银行申请贷款。县财政按存储企业的储备贷款规模给予半年期贴息,结算方式由县财政局与贷款银行直接结算。

第十四条 因存储企业对储备化肥轮换不及时或者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以及轮换所发生的价差损失,由存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化肥储备资金由储备企业承担偿还责任。

第十六条 县化肥储备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对存储企业的储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化肥储备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七条 对有重大过失或经营管理不善的存储企业,县化肥储备领导小组有权终止其存储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化肥储备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国家若有新的化肥储备管理办法以新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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