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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常政办发(2006)55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6-06-20

施行日期:2006-06-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字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号),进一步明确《通知》中涉及市、县财政负担部分的分担比例等问题,切实加大对全市家禽业发展的扶持力度,现根据我市实际,将有关政策意见明确如下:

一、保护种禽生产能力,对重点种禽场(户)、孵坊及养禽场(户)给予生产维持补贴。按照种畜禽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持有市、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父母代种禽场(户),按2005年12月底栏存数量,以每只种禽(包括鸡、鸭、鹅)5元、每对种鸽5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市和辖市、区财政各半承担。对享受中央、省级财政扶持的同一项目,市级财政不予重复补贴。对孵坊、大型商品禽养殖场的扶持政策,由各辖市、区自行制定。

二、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按国家规定,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场、户),银行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可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对疫情期间已到期并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拖欠的企业,银行免收贷款罚息。对市级以上重点禽业龙头企业,由市和辖市、区财政给予部分贷款贴息补助。

三、加大对禽流感防治工作的投入。各辖市、区要按照高致病禽流感应急预案的要求,足额安排应急专项资金,保证应急物资储备、免疫注射等的需要。加大消毒、免疫、检测和外控等方面的防疫经费的投入力度,确保“内防外控”各项关键措施落实到位。

四、对在动物防疫部门监督下实施无害化处理的病、死家禽,由各地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五、其它有关扶持政策,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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