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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新型农技推广组织网络进一步加大农技推广力度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8-02-29

施行日期:2008-0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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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2005年以来,各地认真贯彻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积极推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和农技推广责任制度试点,有力地促进了农技推广工作。为了巩固和扩大农技推广体系建设成果,进一步发挥农技推广机构(包括科研院校)以及农技人员的作用,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和先进适用技术推广,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构建新型农技推广组织网络、进一步加大农技推广力度作如下通知: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发展现代农业和“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的要求,以增强农技推广能力为核心,通过机制创新,优化整合现有农技推广、科研、教学等单位的科技推广资源,集聚农、科、教、企等各方力量,尽快建立起以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为骨干、科研教育机构和社会化农技服务组织为补充、乡镇责任农技员为基础、与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紧密结合的新型农技推广组织网络,建立起责任制度健全、推广服务到位的农技推广管理机制,促进农技推广有序、有效开展,努力满足农民群众和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主体日益增长的科技需求。

二、构建县以上新型农技推广组织网络

(一)构建省级新型农业技术推广组织。

1?设立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整合农林渔推广、科研、教学等单位的农技推广资源,建立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以下简称省农技推广中心,为议事协调机构,不占编)。省农技推广中心主任由省农业厅厅长担任,副主任由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水利厅、省科技厅等部门分管领导担任。省农技推广中心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厅。

2?设立浙江省农业技术推广分中心(以下简称省农技推广分中心,为议事协调机构,不占编)。省农技推广中心由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林业、农业机械、水利等6个分中心组成。分中心主任由省农技推广中心的相关副主任兼任。

3?设立专家组。省农技推广各分中心相应下设粮油、海洋捕捞、蔬菜、茶叶、果品、畜牧、水产养殖、竹木、花卉苗木、蚕桑、食用菌、中药材和农机、水利专家组,其他产业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由首席专家和若干名专家组成。首席专家由具有较高技术权威、责任心和组织协调能力较强的专家担任;专家组成员由推广、科研、教学单位的专家组成。

(二)构建市级新型农业技术推广组织。参照省级设置,具体由各设区市政府研究确定。

(三)构建县级新型农业技术推广组织。在认真贯彻实施《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农技推广工作责任加快构建新型农技推广体系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30号)基础上,设立县级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县农技推广中心、分中心,为议事协调机构,不占编),并根据当地农业主导产业发展需要,分设若干个技术指导组,建立健全首席农技推广专家及农技指导员队伍。

三、明确县以上新型农技推广组织职责

(一)省农技推广中心。统筹全省农技推广资源,研究制定全省农技推广中长期规划和农技人员培训规划;组织、协调、指导省农技推广分中心和市、县级农技推广中心开展农技推广活动;加强农技推广队伍建设;落实农技推广责任,组织开展农技推广年度考核、绩效评价等。

(二)省农技推广分中心。负责本领域的农技推广工作。拟订本领域农技推广中长期规划,提出重大农业科研项目建议意见、年度推广目标计划、推广经费预算及用等建议;确定本领域的主导品种、主推技术;落实农技推广任务,组织开展推广项目考核与绩效评价;具体负责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更新培训;组织、协调专家组工作;向科研单位反馈科技需求信息等。

(三)省级专家组。具体负责本产业的技术指导工作。提出农技推广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主导品种、主推技术等建议意见;执行本产业年度农技推广计划;指导实施单位开展农技推广活动;及时向省农技推广分中心提供生产中的科技需求信息;指导市、县(市、区)技术专家工作等。

(四)设区市农技推广中心、分中心。其职责参照省级确定。

(五)县农技推广中心、分中心。组织开展本县(市、区)农技推广工作;落实省、市级农技推广中心下达的推广任务,组织实施省级农技推广项目;组织开展农技人员知识更新培训;推荐、推广本县(市、区)的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及时反馈科技需求信息;指导乡(镇)、村开展农技推广工作等。

四、组织实施省级农技推广项目

2008年起,省里将对省级农口部门相关农技推广资金进行整合后,设立省级农技推广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项目实行基层申报、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绩效激励、公开监督,重点支持基层责任农技员围绕现代农业发展实际,以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新设施特别是生产上急需的“短、平、快”先进适用技术的引进、示范及推广活动。

(一)项目立项指南制订。省农技推广各分中心根据省农技推广中心确定的农技推广中长期规划,提出年度农技推广重点、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经省农技推广中心协调后,由省级农口主管部门会同剩ㄆ政厅下达项目立项指南。

(二)项目申报。项目原则上由已完成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建立农技推广责任制度的乡镇(含区域及流域性,下同)农技推广机构联合责任农技员、生产主体(主要是农业规模生产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科技示范户等,下同),通过“浙江农民信箱”网上申报和纸质文件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向县级农口行政主管部门(或农技推广中心)申报。申报的项目必须明确具体田块、农户,并能在1?2年内完成。项目一年申报2次。

(三)项目立项。根据省里下达的立项指南,由县级农口、财政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后,将拟立项的项目简况汇总表报省农技推广分中心。省农技推广中心、分中心、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后,对符合立项指南的,由省相关农口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剩ㄆ政厅批准立项并下达项目经费。

(四)项目实施。项目实行主持人负责制。项目承担单位应为项目主持人提供必要的条件。建立完善分级负责的项目管理制度,明确和规范项目资金使用范围、程序,确保项目按计划、高质量完成。

(五)项目绩效评价。项目完成后,采取农民评价、专家考评、现常╅查、网上公示相结合的方式,由县农技推广分中心组织开展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与项目立项相挂钩,并及时报省农技推广中心、分中心。省里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抽查。省级农技推广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各地要参照省里的做法,整合资金,增加投入。

五、加强对农技推广工作的领导

构建新型农技推广组织网络、加大农技推广力度,是提高农业科技水平、发展现代农业的现实需要,是贯彻“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的积极实践。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鼓励科研院校、农业企业的技术人员和农村实用技术人才积极参与农技推广工作,鼓励有理论水平、有实践技能的骨干农技人员到农技推广一线中去,充实农技推广力量,增强农技推广活力。省农技推广中心要研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加强对新型农技推广组织和人员的培育、指导、管理,对成绩突出的技术专家,可作为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奖候选对象。广大农技人员要适应新形势,加强学习,增强业务能力,为我省发展高效生态的现代农业贡献力量。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浙江省新型农技推广组织网络示意图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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