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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渔业捕捞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沪水产办[2009]1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9-02-16

施行日期:2009-02-16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崇明、南汇、奉贤、金山、宝山、浦东新区(县)农委,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版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书证件换发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08]86号)和东海区渔政局《关于印发<东海区新版海洋捕捞许可证换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渔政[2009]12号)的要求,为做好本市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工作,现制定《2009年上海市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2009年上海市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工作方案

根据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版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书证件换发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08]8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做好2009年上海市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工作,进一步推进本市渔业船舶动态管理,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2009年换证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水产办公室、市渔政处、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及相关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的本市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换证工作小组,由市水产办公室、市渔政处、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及各相关区县农委水产办(科)负责同志组成。(名单见附件)

二、工作内容

本次换证工作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及《通知》的要求进行,各单位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执行好各项管理制度,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一)换证范围

1、海洋捕捞渔船

已导入全国渔船动态管理系统,且持有合法有效2004版《渔业捕捞许可证》、《渔船登记证书》、《渔船检验证书》且船籍港为本市的海洋中小型捕捞渔船。具体换证范围渔船名册由市渔政处负责向各单位提供。大型海洋捕捞渔船换证工作按东海区渔政局有关规定办理。

2、长江渔船

持有有效2004版《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渔船登记证书》、《渔船检验证书》且船籍港为本市的长江捕捞渔船。(长江捕捞渔船以外其他内陆渔船《渔业捕捞许可证》换发办法另行通知)

3、捕捞辅助船

已获得合法有效《渔船登记证书》、《渔船检验证书》且船籍港为本市的捕捞辅助船(捕捞辅助船指的是渔获物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渔用物资和燃料补给船等为渔业捕捞生产提供服务的渔业船舶)。具体发证范围渔船名册由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负责向各单位提供。

(二)换证截止时间

1、本次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换发截止时间为2009年12月31日;其中对2009年1月1日前到期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及海洋小型渔船《渔业捕捞许可证》换发截止时间为2009年3月31日;对2010年12月31日以后到期的渔船应结合年审工作予以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

2、《内陆(长江)渔业捕捞许可证》换发截止时间为2009年12月31日。

3、《捕捞辅助船许可证》发放截止时间为2009年3月31日。

(三)办理权限

本市中型海洋捕捞渔船《渔业捕捞许可证》、《捕捞辅助船许可证》由市渔政处负责材料审核及证书制作,由市水产办负责审批发放;海洋小型渔船、内陆(长江)渔船《渔业捕捞许可证》由渔船所属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批发放。

(四)功率指标

本市海洋渔船功率指标以导入渔船动态管理系统中的渔船总功率为准,单船主机功率以渔船动态管理系统中记载的数据为准。对出现的小数问题,按“四舍五入”方法处理。换发的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一律按规定足额贴附由农业部统一印制的“2009版渔船主机功率凭证”,并加盖功率凭证核准章。对于违规更换渔船主机的行为,要结合换证工作,加大查处力度。

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负责本市海洋渔船“主机功率凭证”的使用和管理。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小型渔船实际情况,向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申领“主机功率凭证”,经审核无误后派专人领取,换证工作结束后应及时上交未使用的主机功率凭证。

新版海洋渔船“主机功率凭证”的其他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渔业捕捞许可证和功率凭证申领、使用和保管办法>的通知》(国渔船[2005]7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集中销毁回收的海洋捕捞渔船主机功率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农办渔[2007]22号)的要求,由市渔政处负责执行。

(五)实船登临检验

本次申请换(发)证的海洋渔船、长江渔船、捕捞辅助船必须在提出《渔业捕捞许可证》、《捕捞辅助船许可证》申请前完成实船登临检验。实船登临检验工作由相关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予以配合。

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对拟申请换证渔船拍照留档,做好《渔船登记证书》、《渔船检验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三证的审核工作,对渔船作业类型、作业(辅助)方式等情况进行实船检查。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应负责对渔船船证是否相符进行判定。经登临检验确认“三证相符”且“船证相符”的渔船应由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出具登临检验记录,登临检验记录应明确船舶“三证”核对情况及“船证相符”的审核情况,由《渔业捕捞许可证》持证人(渔业辅助船所有人)、参检人员、单位签字盖章确认。有关登临检验要求、检验记录内容由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确定。

(六)“三证不符”、“船证不符”渔船的处理

登临检验中如发现“三证不符”情况(主机功率、型号不符除外),系海洋渔船的以导入渔船动态管理系统的数据为准,系内陆渔船或捕捞辅助船的应以《渔船检验证书》为准(各项证书持证人姓名应以《渔船登记证书》或《渔船产权证书》为准且与户籍证明记载姓名一致),由出现差异的证书核发部门予以重新核实确认数据情况,如系本部门数据录入有误,应按权限变更出现差异的证书,并将数据变更情况报市水产办公室备案,否则不予通过登临检验。

登临检验中如发现三证记载的渔船主机型号、功率不符的;参检渔船数据与《渔船检验证书》或与导入渔船动态管理系统的数据不符的,均不予通过登临检验。

实船登临检验记录应由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相关渔业村队进行公示,经公示无误的方可发给新版《渔业捕捞许可证》。

对未通过登临检验的渔船,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要负责登记造册,说明情况,于登临检验工作完成后统一报市水产办公室。

(七)《渔船登记证书》、《渔船检验证书》换发

经实船登临检验合格的渔船应在捕捞许可证换发前先行办理《渔船登记证书》及《渔船检验证书》的换发手续。《渔船登记证书》和《渔船检验证书》的换发工作由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按审批权限予以办理。

(八)捕捞许可证申请

申请换发新版《渔业捕捞许可证》时,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原《渔业捕捞许可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捕捞辅助船除外);渔船实船登临检验记录。其中提供的《渔船登记证书》、《渔船检验证书》应是经本次实船登临检验后由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换发的证书。捕捞辅助船应在申请中如实填写辅助方式、辅助场所及时限。申请人提供的证书复印件需通过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证明与原件一致,加盖证明公章。

换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持证人姓名应与原《渔业捕捞许可证》持证人姓名相符;《捕捞辅助船许可证》申请人姓名应与渔船产权证书记载渔船所有人姓名相符,如渔船属2人以上共有的,按实际申请人姓名为准办理证书;以上持证人姓名均须与户籍证明记载姓名一致。

(九)旧证处理

属于换证范围的渔船按照“以旧换新”的原则,在发给新版《渔业捕捞许可证》时,收回原《渔业捕捞许可证》及旧版功率凭证。

各单位要根据审核、审批权限负责收回并保管旧版《渔业捕捞许可证》和旧版功率凭证。其中旧版海洋小型渔船《渔业捕捞许可证》及功率凭证在换证工作完成后统一上交至市渔政处。旧版《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各区县自行收回并负责保管以备检查。

三、工作要求

(一)宣传告知

根据《通知》要求,为维护广大渔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次换证工作平稳、有序、规范进行,实行宣传告知承诺制度。

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要负责组织实施本次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公告工作。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做好本辖区内渔民的告知承诺工作,要向每名符合换证条件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持证人(捕捞辅助船所有人)发放《告渔民书》并负责收回《告知承诺书》(详见附件)。

各区县应于2009年3月10日前将本辖区内海洋小型渔船及捕捞辅助船换证渔民《告知承诺书》上交至市渔政处,并于2009年6月1日前将本辖区内海洋中型渔船渔民《告知承诺书》上交至市渔政处。

内陆(长江)渔民的告知承诺办法由相关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安排。

(二)捕捞许可证办理要求

本次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及《通知》要求办理,具体要求如下:

1、海洋渔船、捕捞辅助船许可证办理

本次海洋渔船、捕捞辅助船许可证书数据管理及证书制作全部使用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渔船动态管理系统办理。各单位要按照系统说明,规范操作,确保系统中数据真实有效。

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后,在系统中完成申请书录入、打印工作,申请书由申请人核实后签名确认,并应及时按所申请渔船性质及审批权限上报申请或自行审批。需要上报审批的,要在系统中完成提交申请工作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书面材料报送至审批部门,海洋中型渔船、捕捞辅助船申请材料报送至市渔政处。各区县渔政指挥系统账号信息另行通知。

2、内陆(长江)渔业捕捞许可证办理流程

内陆(长江)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各区县自行组织进行审批发放工作,证书必须使用计算机套版打印,禁止手写办证,换证工作中必须做好明细记录(格式见附件),具体换证流程由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法律法规要求自行规定。

(三)格式文本

1、格式要求

本次换证工作使用的各项证书、材料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100号)的有关要求执行。各单位应自本次换证工作起停止使用原证书,一律按新修订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有关证书证件样式办理业务。有关格式文本原则上应一律使用渔船动态管理系统直接录入打印,由申请人签字或相关业务办理部门盖章确认。否则应自行准备相同格式材料,并负责在事后将有关业务数据录入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

2、证书订购

海洋渔船、捕捞辅助船有关证书由市渔政处按《通知》规定统一购买,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区县小型海洋渔船实际情况向市渔政处申领《海洋小型渔业船舶证书》。

本次换证工作不对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格式进行改变,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向市渔政处提出捕捞许可证书订购申请,由市渔政处统一订购。

(四)制定实施方案

各单位要根据本方案要求,认真制定本部门、本地区《渔业捕捞许可证》换发工作实施方案,并于3月1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市水产办公室。

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有序、分批地组织实施换证渔船实船登临检验和《渔业捕捞许可证》网上申请工作,有关分批实施计划应与本区县实施方案一并上报市水产办。要加强与市渔政处、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的沟通联系,做好证书审核及实船登临检验的各项工作。

市渔政处要做好相关业务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协调中国渔政指挥系统使用过程中碰到的问题,要认真审核电子数据和书面材料,确保《渔业捕捞许可证》换发工作有序规范进行。

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要积极配合实船登临检验工作,要通过比对本次登临检验工作和“一船一卡”工作中采集的影像、数据资料,核实参检渔船的合法有效性,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水产办公室报告。

(五)其他

1、凡在换证工作时限内,因渔船买卖、更新改造、淘汰制造等原因需按规定重新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在通过实船登临检验后,按《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予以核发新版《渔业捕捞许可证》。

2、凡在换证范围内渔船欠缴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须按规定补交费用后方可予以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

3、凡在规定换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申请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且不参加年审导致《渔业捕捞许可证》已失效的海洋渔船,或在换证期间明确表示自愿放弃换证,不再继续从事捕捞作业的,原证书一律按注销处理,海洋渔船功率指标由市水产办公室收回。

以上情况由本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再次告知程序,由原捕捞许可证持证人及渔船其他所有人共同签署《告知承诺书》并填写《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申请书》(见附件),一并上交至市渔政处。(《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申请书》有关内容不需录入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

4、本方案中“海洋渔船”、“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未特指的均包括海洋中小型渔船在内。

5、换证工作结束后,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加强总结换证工作情况,并填写《2009年未换证渔船登记表》(详见附件),连同本区县《内陆(长江)渔船换证明细表》,以书面形式报市水产办备案。

6、各单位要加强换证工作的组织协调,并随时与市换证工作小组的保持联系,及时解决换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联系人:戴俊,电话:23113040;倪军,电话:23113024;黄宁,电话:63214135*258;唐瑛,电话:55236723.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一: 2009年上海市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市水产办主任梁伟泉

成员:市水产办副主任周建敏

市渔政处处长吴乃山

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副局长郑滨

崇明、南汇、奉贤、金山、宝山、浦东新区(县)农委分管领导。

2009年上海市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工作小组名单:

市水产办:戴俊、倪军

市渔政处:黄宁

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唐瑛

崇明、南汇、奉贤、金山、宝山、浦东新区(县)农委水产办(科)负责同志。

附件二:告渔民书

渔民同志们:

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版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书证件换发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08]86号)要求,现将上海市2009年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换证范围

持有合法有效的2004版《渔业捕捞许可证》、《渔船登记证书》、《渔船检验证书》,完成2008年度捕捞许可证年审手续并依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且船籍港为本市的海洋中、小型渔船和长江捕捞渔船;持有有效《渔船登记证书》、《渔船检验证书》的渔业捕捞辅助船。

二、换证时间

1、本次海洋捕捞许可证换发截止时间为2009年12月31日;其中对2009年1月1日前到期的渔业捕捞许可证及海洋小型渔船捕捞许可证换发截止时间为2009年3月31日。

2、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换发截止时间为2009年12月31日。

3、捕捞辅助船许可证发放截止时间为2009年3月31日。

三、申请材料

申请换发新版《渔业捕捞许可证》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的原件一式两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原《渔业捕捞许可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渔业捕捞辅助船除外);渔船实船登临检验记录。其中提供的《渔船登记证书》、《渔船检验证书》应是经本次实船登临检验后由上海渔港监督局(上海渔船检验局)换发的证书。捕捞辅助船应在申请中如实填写辅助方式、辅助场所及时限。申请人提供的证书复印件需通过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证明与原件一致,加盖证明公章。

四、换证手续

符合上述换证条件的渔业捕捞证书持证人,应根据本区县分批计划,参加渔船实船登临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渔船应在换发《渔船登记证书》、《渔船检验证书》后于规定时间内委托本区县渔业管理部门统一向市渔政处递交申请材料。

五、逾期处理

如在规定时间内未申请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且不参加年审导致《渔业捕捞许可证实效》的,原《渔业捕捞许可证》按注销处理,功率指标由市水产办公室收回。

渔民同志们,感谢你们多年来对渔业行政管理工作的支持和理解,并请继续配合渔业管理部门的工作,及时换发2009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捕捞辅助船许可证》)。

上海市水产办公室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3、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略)

4、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申请表(略)

5、内陆渔船换证明细表(略)

6、2009年未换证渔船登记表(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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