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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事项有关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工商企字[1997]第187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07-15

施行日期:1997-07-1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委托我局办理“北京轻型汽车有限公司”、“北京思布拉科雪花压缩机有限公司”及其他市属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登记事宜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7〕12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经地方审批机关批准和地方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因增加注册资本而超过原审批机关审批权限报经国家审批机关批准并换发批准证书的,可由原登记主管机关直接办理变更登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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