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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工商局关于医疗机构登记问题的答复>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字号:工商企字[1997]第186号

效力级别:中央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1997-07-15

施行日期:1997-07-15

时效性:已失效

字号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工商局关于医疗机构登记问题>中有关问题的请示》〔豫工商字(1997)第133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局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疗机构登记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133号,以下简称《答复》)中明确的关于对国家不再核拨经费,实行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包括医疗机构)以及从事医疗业务的各类企业,均应办理登记注册等有关事项,包括审批、登记程序,符合《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国务院作出新的规定之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继续按照《答复》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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